2013年付息公告
(上接17版)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时,原则上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股东分红回报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网络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规划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可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调整亦同。本规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770 证券简称:综艺股份 公告编号: 临2013-032
债券代码:122088 债券简称:11综艺债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3年8月30日
● 债券付息日:2013年9月2日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发行的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9月2日(因2013年8月31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开始支付自2012年8月31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11综艺债
(三)债券代码:122088
(四)发行规模:人民币7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为5年期品种,存续期为2011年8月31日至2016年8月30日。
(六)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年利率确定为7.50%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八)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7.50%,每手“11 综艺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5.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2年8月31日至2013年8月30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二)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2013年8月30日。
(三)本次兑息日:2013年9月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8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综艺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综艺数码城
法定代表人:陈义
联系人:顾政巍 邢雨梅
联系电话:0513-86639999 86639987
邮政编码:226376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4层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魏文娟
联系电话:010-57631107
邮政编码: 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