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双债增强A份额折算方案公告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双债增强A份额折算方案公告
根据《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双债增强A(基金代码:161717)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现将折算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折算基准日
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第一次折算基准日与其第一次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即2013年8月30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双债增强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债增强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双债增强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双债增强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债增强A的份额数×双债增强A的折算比例
双债增强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双债增强A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双债增强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7日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之双债增强A份额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8月2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 | |
基金主代码 | 161716 |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3年3月1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公告依据 |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等 | |
申购起始日 | 2013年8月30日 | |
赎回起始日 | 2013年8月30日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双债增强A | 双债增强B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161717 | 150127 |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 是 | 否 |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双债增强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但在第四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2013年8月30日为双债增强A的第1个开放日,即在该日办理双债增强A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双债增强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2013年8月30日为双债增强A的第1个开放日,即在该日15:00前接受办理双债增强A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双债增强A的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双债增强A的最低金额为1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双债增强A不收取申购费用。
3.2.2 后端收费
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将以双债增强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双债增强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双债增强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将受理对于双债增强A提交的全部有效赎回申请,并依据赎回业务办理一般程序予以成交确认。对于双债增强A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如依据申购业务办理一般程序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后,双债增强A的份额余额将小于或等于7/3倍双债增强B的份额余额,则接受并确认上述全部有效的双债增强A的申购申请;如依据申购业务办理一般程序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后,双债增强A的份额余额将大于7/3倍双债增强B的份额余额,则在不超过7/3倍双债增强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上述全部有效的双债增强A的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2)“未知价”原则,即在双债增强A的每一个开放日,双债增强A的申购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如受理申请当日发生折算,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
(3)“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双债增强A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双债增强A申购份额按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双债增强A份额净值确定。双债增强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每次赎回双债增强A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双债增强A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双债增强A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4.2 赎回费率
双债增强A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在双债增强A的每一个开放日,双债增强A的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如受理申请当日发生折算,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双债增强A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1)招商基金华东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9楼AK单元
电话:(021)58796636
联系人:王雷
(2)招商基金华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6377
联系人:苏菁
(3)招商基金养老金及华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207至219单元
电话:(010)66290590
联系人:仇小彬
(4)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层招商基金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7.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招商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航证券、华融证券、国信证券、平安证券、安信证券、国海证券、广州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东海证券、华宝证券、华安证券、东吴证券、齐鲁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证券、信达证券、中信证券(浙江)(原中信金通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国中投证券、国都证券、国金证券、海通证券、国元证券、英大证券、华泰证券、新时代证券。
各代销网点的地址、营业时间等信息,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7.2 场内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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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日)、双债增强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双债增强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双债增强A的第1个开放日即2013年8月30日,办理其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在双债增强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双债增强A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双债增强A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与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第四个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双债增强A不进行折算)。折算日日终,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债增强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双债增强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双债增强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双债增强A的年收益率(单利)=MAX[4%,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1.3%]
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双债增强A的年收益率(单利)为4.3% 。
(5)双债增强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双债增强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双债增强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扣除双债增强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债增强B享有,亏损以双债增强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债增强B承担。
(6)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和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费)。
(7)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代销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8)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9)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10)风险提示:招商双债增强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招商双债增强A份额设定的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招商双债增强A份额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本金受损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7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双债增强A份额增加民生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基金”)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署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补充协议》,民生银行自2013年8月30日代理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债增强A份额(基金代码:161717,以下简称“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根据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招商基金的公告为准。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一、办理场所
民生银行全国各网点均可为本基金办理账户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民生银行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招商基金网站:www.cmfchina.com
2、招商基金客服电话:400-887-9555
3、民生银行网站:www.cmbc.com.cn
4、民生银行客服电话:95568
三、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