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八钢债”2013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2013-26
债券代码:122098 债券简称:11八钢债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1八钢债”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9月13日
● 债券付息日为2013年9月16日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1年9月16日发行的2011年公司债券将于2013年9月16日支付2012年9月16日至2013年9月1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1八钢债(122098)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12亿元
(四)债券期限: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五)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6.78%,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七)上市时间及地点:2011年10月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起息日:2011年9月16日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9月16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
(十)到期日:2014年9月16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
(十一)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二)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十三)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本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78%。每手“11八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7.80 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3年9月13日
(二)付息日:2013年9月1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9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八钢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QFII)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相关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2013年9月13日下午收市后持有“11八钢债”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一)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3年9月23日(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见附件)、连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传真至本公司,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二)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3年9月23日(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下列银行账户,用途填写“11八钢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人联系并确认。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钢城支行
账户号码:3002027109022108026
账户名称: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三)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一)项资料外,还应于2013年9月23日前(含当日)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四)如上述QFII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及划出税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QFII自行承担。
八、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钢路
联系人:董新风、范炎
邮政编码:830022
联系电话:0991-3890166、3881187
传 真:0991-3890266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王进、白雯萱、林杰夫
联系电话:010-60833511、60833520
传真:010-6083350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28日
附件: “11八钢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项目 | 中文 | 英文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9月13日收市后持有债券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填写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