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阳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
整改报告
股票代码: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13-016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阳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
整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8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3]18号《关于对江苏阳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司已在两个工作日内对《警示函》内容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2013-012号公告)。《警示函》指出“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停产、破产事项及公司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事项”的信息披露及决策程序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要求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在收到江苏证监局的《警示函》后高度重视,通知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管以及财务和证券等部门有关人员,召开专门会议,本着认真整改、规范运作的态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信息披露管理情况以及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自查,积极采取和推进各项整改工作措施,现将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停产、破产事项的信息披露及决策程序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在会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管以及财务和证券等部门有关人员对此违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检讨和分析,并对照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30、31及33条,并确定了该违规行为的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对董事会秘书进行了内部通报批评,同时确定公司董事长为整改责任人,会后由董事长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管以及财务和证券等部门有关人员进一步认真学习《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了解、掌握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熟悉自身应当履行的职责,切实履行应有的义务,勤勉尽责,提高依法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往后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认真梳理,并严格执行,确保对重大事项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此外,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后期积极参加江苏证监局等组织的专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
2、公司关于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管以及财务和证券等部门有关人员认真地进行了讨论和分析,认为相关人员没有认真执行好公司制定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而致使2012年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超出预计金额的时点后没有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会上确定了责任人为财务总监、各级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对其进行了内部通报批评,同时确定了董事长为整改责任人。会后由董事长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管以及财务和证券等部门有关人员重新学习和贯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在往后的工作中做到以下两点:(1)公司在预估下一年度关联交易金额时必须考虑的更加全面,尽量做到准确;(2)相关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加强跟踪业务交易金额的变化,如有变化应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报告董事会,使董事会能及时讨论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所提出的问题,对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流程,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起到了很大的促进及警示作用,也进一步加强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规范运作和勤勉尽责意识,提高了执行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公司将从本次整改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将以此为契机,继续加强学习,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提高,保证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