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调解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13 证券简称:中农资源 编号:临2013-030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调解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垦公司”、“被告”)上报的关于廊坊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农资公司"、“原告”)诉华垦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的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1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化肥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为美国产磷酸二氨化肥,数量为45000吨。原告收货后,将其中部分化肥销售给连云港化肥公司,连云港化肥公司在销售化肥中,部分化肥被当地工商部门以该货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为由罚没,造成经济损失。之后,连云港化肥公司的上级单位--连云港农资公司进行改制,连云港化肥公司与廊坊农资公司的化肥购销合同转让给改制后的连云港农资公司。2003年4月,连云港农资公司向连云港市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认为廊坊农资公司违反规定向其销售化肥是造成其损失的原因,要求赔偿其损失。2003年9月,廊坊农资公司遂以同样理由向廊坊市安次区法院起诉,要求华垦公司承担该赔偿责任,但在华垦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撤回起诉。2003年11月,连云港市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定廊坊农资公司向连云港农资公司赔偿损失1,425,485元,连云港农资公司遂向廊坊市广阳区法院申请执行。2005年8月,廊坊农资公司又以侵权为由向廊坊广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华垦公司赔偿因侵权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425,485元。之后,因华垦公司处于司法保护期间,该案中止审理。2011年8月,廊坊市中院裁定广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华垦公司为有效化解纠纷,避免更大损失,同意向廊坊农资公司补偿50万元进行和解。2013年8月20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0]广民初字第376号)如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廊坊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补偿金50万元。
2、双方之间就该经济纠纷彻底解决,原告廊坊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承诺,不管其与第三方处理结果如何,以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3、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华垦公司与廊坊农资公司纠纷案彻底解决。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华垦公司已支付50万元补偿款,将增加华垦公司当期营业外支出。
特此公告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