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期待
⊙记者 邹靓 ○编辑 张亦文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允许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作为对场外市场的有益补充。对非银行参与机构而言,不管是信托还是券商若仅仅只是承担特殊目的公司(SPV)的角色,则其创新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因此,机构更看好的是承销、做市、劣后投资等资本中介业务。
而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ABS)试点的意义在于,助银行实现信贷资产出表,盘活信贷存量;对接理财产品,发挥其“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之功效。在第三轮试点过程中,组建多资产资产池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创新方向,有利于开发更加长期稳定的投资品种,同样值得期待。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允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至此,关于银监会创新监管部接洽证监会商议ABS交易所上市一事获得证实。
在此前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信托公司可作为受托人和发行人参与。其中专门用以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一角一直都由信托承揽,自然,信托公司需先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人资格。
仅从2005年、2011年两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来看,信托公司虽不可或缺,但却从未深度介入。方正东亚信托研究发展部研究员杨帆表示,在此类业务中银行是主导,信托公司主要负责的是合同签署、信息披露和分配收益,更多承担了通道的作用。
对此,华宝信托产品创新与研发中心总经理卢晓亮仅给出了“中性”评价。“之前两轮试点加起来规模也不过800多亿,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创新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即便是增加了交易所平台扩大试点,信托公司能做的也仅限于交易架构,对资产定价很难有发言权。”
“当然,在行业最低收费标准的保障下,随着商业银行获批额度增加,信托公司获得的报酬也有望随业务规模增加而稳定增长。”杨帆说。
自今年3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信贷资产纳入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范围,关于券商作为SPV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猜测就不绝于耳。虽然此次央行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答记者问中并未明确此事,但据记者了解,多家券商资管已开始安排内部培训,熟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并提早接洽商业银行储备项目。
既然所有人都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为蓝海一片,那就一定有其可取之处。
有券商人士称,如果单纯只是做个SPV通道,券商从中可获取的利润极低,更大的利润来源应该是在承销、做市、劣后投资等资本中介业务上。在目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规定中,明确要求发起银行持有的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低于总发行规模的5%,以实现内生信用增级。而正是这5%的风险自留,在实际上极大削弱了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的功能。
银监会相关人士在谈及与证监会协商“交易所模式ABS业务”时表示,目前该模式下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还没有敲定,包括券商是否将担任SPV也还没有最终确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在交易所发行交易债券作为场外市场的补充,将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投资者中的认知度和交易活跃度。
相比银行间债券市场面向商业银行、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机构投资者,交易所面向的投资者更加广泛。“银行间债市对投资者实行审批制,而交易所市场拥有大量的企业和个人客户,准入门槛更低,理论上来说会有更高的活跃度,而这一点也能够吸引银行间债市的机构投资者。”卢晓亮说。
不过,中小散户在交易所市场已经形成对权益类产品的投资惯性,是否会对在交易所上市信贷资产证券化此类债券性质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形成活跃购买还不能断言。同时,接近证监会人士表示,无论从证监会主席肖钢的谨慎作风还是因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引发的创新业务整顿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预计不会马上向公众开放。
虽然允许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还有诸多环节需要探讨,但第三轮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试点依然值得期待。首先,此次扩大试点的首条基本原则即“坚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能够从实质上实现资产出表,盘活信贷存量。其次,当前银行间债市仍在清理整顿过程中,理财产品无法开户购买标准化债权产品,若能在交易所开户交易,则不但能够实现从投资非标资产向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过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令理财产品发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所说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之功效。更重要的一点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经过两轮试点,在产品的结构化技术上已经成熟,下一步的创新方向将是组建多资产资产池作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这也将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市场约束机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