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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3-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730 证券简称 中国高科 编号 临2013-022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8月23日至30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位,实际投票董事9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全票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董事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董事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作如下修订: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配条件:公司报告期内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对股东分配股利。在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分配周期:在公司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资金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且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六)现金分红比例: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七)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若董事会认为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或建议,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战略而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董事会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在研究论证后拟定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修订本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为购房人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三、董事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开发商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为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根据《担保法》及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在办妥房产证后,需配合银行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在办妥《房屋他项权证》前开发商必须为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

      控股子公司北京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方便购买其开发项目“博雅C-C”二期、三期的购房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将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保证责任,担保责任期间为每笔房屋按揭贷款发放之日起至银行与购房人持抵押物之房地产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银行保管之日止。控股子公司本次向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第二、三项议案还将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 600730 证券简称 中国高科 编号 临2013-023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为购房人向银行申请的

      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购买“博雅C-C”二期、三期房地产项目的按揭贷款客户。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控股子公司向购买“博雅C-C” 二期、三期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

      ●担保内容:本次控股子公司为购买“博雅C-C” 二期、三期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的担保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此项担保事项,不违反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

      ●公司对外累计担保金额:截至2013年6月30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累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6,529万元,对子公司累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140万元,无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开发商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为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根据《担保法》及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在办妥房产证后,需配合银行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在办妥《房屋他项权证》前开发商必须为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

      控股子公司北京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方便购买其开发项目“博雅C-C” 二期、三期的购房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将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责任期间为每笔房屋按揭贷款发放之日起至银行与购房人持抵押物之房地产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银行保管之日止。控股子公司本次向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

      控股子公司此次担保属于累计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同时,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因此,此次担保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被担保人为购买控股子公司北京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博雅C-C” 二期、三期房地产项目按揭贷款客户。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控股子公司北京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与为购买其开发项目“博雅C-C” 二期、三期的客户提供按揭贷款服务的相关银行签订有关协议。

      相关协议主要内容为:控股子公司北京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责任期间为每笔房屋按揭贷款发放之日起至银行与购房人持抵押物之房地产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银行保管之日止,本次向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

      四、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控股子公司为购房人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意见:

      1.控股子公司北京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为购买其开发项目“博雅C-C”二期、三期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的担保是“博雅C-C”项目房产销售的需要,是为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对外担保,控股子公司此次担保事项,不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的相关法规,也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因此,我们对该担保事项表示认可。

      2.为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为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银行规定在发放按揭贷款前必须落实担保,根据《担保法》及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在办妥房产证后,需配合银行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在办妥《房屋他项权证》前,开发商必须为按揭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

      3.本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3年6月30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累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6,529元,对子公司累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140万元,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此议案还将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 600730 证券简称 中国高科 编号 临2013-024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9月16日上午09:30,会期半天。

      ●股权登记日:2013年9月9日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大博雅国际酒店第四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2013年9月16日上午09:30,会期半天。

      2、股权登记日:2013年9月9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大博雅国际酒店第四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审议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二)审议议案《控股子公司为购房人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8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将在会议召开一周前刊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供查阅。

      三、出席会议的对象

      1、截止2013年9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1、 本公司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

      2、 社会法人股股东,请持单位介绍信、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并提供与上述第1、2条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登记时间同下,信函以本市收到的邮戳为准。

      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方正大厦8层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秦庚立

      联系电话:010-82529555 传真:010-82524580

      5、 登记时间:2013年9月13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5:00。

      6、 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方正大厦8层,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五、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不发礼品,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月31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 女士 代表我单位 /本人 出席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者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者持股数: 委托者股东账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

      证券代码 600730 证券简称 中国高科 编号 临2013-025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8月23日至30日以通讯会议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5位,实际投票监事5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表决,全票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3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没有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作如下修订: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配条件:公司报告期内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对股东分配股利。在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分配周期:在公司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资金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且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六)现金分红比例: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七)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若董事会认为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或建议,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战略而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董事会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在研究论证后拟定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修订本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上述第二项议案还将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