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昨日公告称,该公司已经收到助理总裁杨赤忠、董事会秘书梅键的辞职报告以及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尽管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案处罚结果已经公布,但是对于“乌龙指”后光大证券命运的市场猜想还在持续。
在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案画上句号之时,回顾事件的演变过程,不仅可以清楚地看到软件设计缺陷、内控缺失使得事件的发生成为必然。同时,监管部门仅用14天时间便将该案调查审理终结,而且调查期间,上交所及证监会也多次对外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及公布案件进展,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也在此次事件中得到明显体现。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李剑锋
案发
创新与风控天平失衡的偶然与必然
近年来,资本市场业务创新一直在稳步推进中,尤其是经过去年监管部门放松政策推进的创新,逐渐开始演变成市场主体的创新。作为市场主体的证券公司当之无愧是业务创新的主角之一,而光大证券亦不例外。
在业务创新方面,量化投资成为近一年来市场高度关注并持续讨论的领域之一,在多地召开的量化投资论坛便是佐证。而此次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事件中,市场也发现了量化投资、高频交易的影子。
据介绍,光大证券使用的“铭创高频交易投资系统”是定制软件,为光大证券独家使用。根据调查,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包括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系统两个部分,均存在严重的程序设计错误。策略交易系统于今年6月至7月开发完成,7月29日实盘运行,至8月16日发生异常时实际运行不足15个交易日。由于“重下”功能从未实盘启用,严重的程序错误未被发现。
实际运行不足15个交易日,这一创新策略交易系统的仓促使用,加剧并促使了案件的发生,成为“8·16”异常交易发生的诱因。
2013年8月16日上午,交易员进行了三组180ETF申赎套利,前两组顺利完成。11时02分,交易员发起第三组交易。11时05分08秒,交易员想尝试使用“重下”功能对第三组交易涉及的171只权重股票买入订单中未能成交的24只股票进行自动补单,便向程序员请教,程序员在交易员的电脑上演示并按下“重下”按钮,存在严重错误的程序被启动,补单买入24只股票被执行为“买入24组ETF一篮子股票”,并报送至订单执行系统。错误生成的订单中先后有234亿元订单陆续通过校验进入上交所系统等待成交,最终成交72.7亿元。
事件就在瞬间发生了。而这背后,是光大证券内控缺失、管理混乱的公司治理体系。
据介绍,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长期没有纳入公司风控,事件发生后,本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披露,变成了对己有利的内幕交易;同时,公司程序员在异常交易发生后试图对交易系统进行修改,将相关责任推到软件公司身上。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中不难看出,行业创新业务迅速开展,给行业和监管部门都提出了诸多挑战,同时,由于过度追求创新业务则将风控束之高阁,创新与风控天平的失衡导致了案件的发生。这也给市场其他主体敲响了警钟,台前台后内控机制建设是必不可少的。
查处
14天的调查取证审理
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事件在事发仅14天后就得到了从重、从快、从严处罚,该案也成为《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发布后,证监会查处的首个A类大案要案。
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
事件发生后,一线交易所首先启动了程序核查。据了解,事件发生后,上交所立即进行了核查,在11点05至14点06分,工作人员前后与光大证券方面有超过20次以上的沟通,督促其信息披露和停牌事宜。而中金所自当日上午11:10分开始,也有10多个质询电话。
正如监管部门所称,这一案件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没有先例,属新型案件。因此,此次调查取证的难度可想而知。
据悉,证监会稽查部门事发当晚便将调查通知书送抵光大证券,17日,上交所与上海证监局也进驻光大证券现场,19日,证监会稽查部门进驻现场调查。
由于此次异常交易事件涉及程序化交易系统缺陷问题,电子化取证存在困难。不过,稽查执法人员对光大证券、上交所、上海证监局、中金所等主体对象进行了调查访谈取证,对光大证券涉及该案包括财务、风控、系统、策略、投资等部门所有人员进行谈话、笔录,调查所有的通话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稽查人员对交易所以及证监局相关人员也进行了访谈,对其与光大证券的沟通内容等做了记录。这些新尝试,使得调查的方向实现了全面覆盖,案件发生过程全部了解。
最终,稽查部门的整个现场调查取证仅用了三天,同时,经过专家论证咨询,监管部门于上周五正式对外公布了调查过程和处理结果。
公开
及时公布案件进展 回应质疑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件可谓是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件,它的意义在于,在监管部门工作重心向监管执法转型过程中,通过大案要案的及时快速依法合规严查重惩,可以起到倒逼机制,促使市场主体形成自我约束机制,净化了市场环境。
更为值得关注的是,在案件查处中,监管部门多个职能机构形成合力,通力配合,在案件发生至结果正式公告前,多次对外公布事件进展和回应市场质疑,市场“三公”原则得到充分体现。据了解,该案的发生及引起的重大市场影响,关键一点在于信息披露的不对称。光大证券在对己有利情况下进行了内幕交易,而市场其他投资者则跟风投资。
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多次及时向社会公开事件进展,回应市场质疑,让投资者及社会公众获知事件最新情况。例如,案件发生当日,证监会便在新闻发布会上对外澄清;案件在调查之际,上海证券交易所利用其微博平台召开了首次网上新闻发布会,就“光大证券8·16事件”详细回答了记者提问,回应了诸多市场质疑;而在处于行政处罚告知阶段便向社会全部披露案件调查取证过程及处置结果。
董登新认为,除了案件透明度公开力度大以外,监管部门在此次案件中对内幕交易的处理非常清晰明了,把握有度,给了市场一个明确的信号,监管部门稽查执法的效率和能力大大提高。
不仅如此,董登新认为,该案的处理也凸显了当前监管部门工作上的变化。此前,监管部门把有限的人力物力的工作重点放在IPO等行政审批一级市场环节,而目前来看,监管部门开始逐渐将工作重心向二级市场转变,加大对交易行为等监管,包括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的立案稽查也越来越多。
“目前国际发达市场,其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在监管执法上,该案的处理也将促使我国资本市场步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通道。” 董登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