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回归监管核心使命开始(上接1版)
执法光大证券案:
证监会回归监管核心使命开始
(上接1版)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来说,光大证券案这一“标杆”昭示了证券市场的可为与不可为,也明确了市场主体作为的逻辑。
创新是资本市场发展永恒不变的主题,监管层曾明确提出,支持创新意味着对待创新要有必要的容错态度。光大证券案后,如下道理不言自明:对待创新的容错,必须建立在市场主体自觉践行创新风控动态平衡的基础之上,容错亦有法律底线。执法者将合理区分创新与违法违规的边界,给市场主体留出“自我修正”空间。但市场主体的意识与作为,既不可越过法律红线,也不可践踏市场赖以生存的“三公”原则。
对作为投资人的市场参与者而言,光大证券案这一“标杆”应有进一步净化市场投资环境、增强投资信心的题中之意。
市场化、法治化前进与各方逐步归位尽责是同向的过程,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有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的义务。光大证券案中,午盘公司对错单作出信息披露前1小时22分钟内的交易被认定为内幕交易,意味着无论初始原因有无主观恶意,监管执法对显然有违“三公”原则的行为均持坚决否定态度。对市场而言,这是一个重要而积极的信号,监管执法者铁腕执法,维护中小投资人利益的决心贯穿其中。
严查、严惩以光大证券案为代表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背后,还蕴含着更加深层次的动因和明确的证监部门改革逻辑。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及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证监会主席肖钢对证监部门的监管逻辑进行了重新定位,明确提出要将“主营业务”从审核审批向监管执法转型,“运营重心”从事前把关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
从这一对监管定位重构的提出,到加强稽查执法工作意见下发、工作全面梳理部署,再到光大证券案的查处,我们已经看到一个从理念,到方法,再到实践的严密链条。在“长期严格执法、不搞运动式执法,更不根据市场指数涨跌调整执法力度”的总体要求下,光大证券案是一个漂亮的开始,却远非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