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20 证券简称:*ST凤凰 公告编号:2013-57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9月2日,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因公司未按期还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于2013年8月21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
2、贷款基本情况
截止2013年8月30日,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人民币贷款余额2亿元,贷款期限2012年1月11日至2013年1月11日,贷款方式为信用,贷款已逾期,逾期详见公司2013年4月11日公告2013-07和2013年8月28日公告2013-56;美元贷款余额1683.6万元,贷款期限为2010年12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由于公司贷款逾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宣布500万美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公司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二、裁定情况
法院经审查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25起,其中:债务纠纷21起,劳务纠纷3起(涉及人数为3人),劳动仲裁一起(涉及人数为2人)诉讼金额共计2747万元,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较小。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因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3日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凤凰 编号:2013-58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武汉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3年9月2日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武汉海事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对中国进出口银行诉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 本案基本情况
因公司已到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未能如期偿付,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银行于4月上旬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武汉海事法院向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4月23日2013-11号公告。
2013年4月24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传票》、《起诉状》,要求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上午9时30分,到武汉海事法院第二庭,就中国进出口银行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4月26日2013-26号公告。
2013年6 月25 日公司公告,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申请,武汉海事法院裁定将公司所属的长航静海、长航茂海轮拍卖,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 年
6 月25 日2013-34 号公告。
公司于2013 年8 月5日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拍卖通知,武汉海事法院定于2013 年9 月10 日上午10 时在该院多功能厅对长航静海、长航茂海两轮予以拍卖,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 年8月7 日2013-49号公告。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偿还贷款本金360,548,664.60元,截止到2013年4月7日止所产生的利息7,412,670.37元,合计367,961,334.97元;以及自2013年4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前述未付贷款本金360,548,664.60元及利息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和利息结算方式分别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2、被告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对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长航静海轮、长航茂海轮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1,891,60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共同负担。上述费用,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除增加的诉讼费用外,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或后期的利润影响不大。长航静海、长航茂海将于9月10日进行司法拍卖,拍卖对公司效益的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拍卖预期将产生较大资产减值损失。公司2013年度半年度业绩预告对此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2013年7月12日公告2013-42。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