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318 证券简称:中国平安 编号:临 2013-035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
●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90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80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9月9日
●除 息 日:2013年9月10日
●红利发放日:2013年9月13日
本公司2013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3年8月29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红派息以本公司总股本7,916,142,0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13年中期股息,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共计人民币1,583,228,418.40元。
2、发放年度:2013年中期。
3、发放范围:截至2013年9月9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9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年9月9日
除 息 日:2013年9月10日
红利发放日:2013年9月13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13年9月9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本公司于2013年8月29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6个月的未经审核业绩公布》中所载的派发H股中期股息相关内容。
五、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262 6160 / 2262 2631 / 2262 4167
联系传真:(0755)8243 5425 / 8243 1019 / 8243 1029
联系电邮:IR@pingan.com.cn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