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股份 公告编号:2013-058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及公告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富股份”)董事会分别于2013年8月20日、2013年8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9月4日(星期三)下午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9月3日至2013年9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9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9月3日下午15:00 至2013年9月4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红旗畈工业功能区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余永清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07,375,55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2.90 %。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4,737,34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2.53 %。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 3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38,20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37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郝雪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07,326,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9,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2、《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07,326,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9,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07,326,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9,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3.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07,326,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9,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3.2《发行方式》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07,326,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9,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3.3《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07,326,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9,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3.4《发行数量》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07,326,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9,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3.5《认购方式》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07,326,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9,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3.6《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07,326,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9,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3.7《限售期》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07,326,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9,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3.8《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07,326,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9,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3.9《上市地点》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07,326,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9,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3.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07,326,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9,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07,326,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9,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07,326,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9,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07,326,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9,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07,326,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9,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具体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07,326,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9,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上述议案第1、6项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逐一表决通过;第2-5、7-8项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逐一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浙富股份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