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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合作项目签约公告
    2013-09-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3-07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合作项目签约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2013年9月3日,公司于亚欧博览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签定战略合作协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签定6.69亿美元贷款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签定3200万美元贷款合同。

      “第三届中国——亚欧博览会”于2013年9月2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开幕,本届博览会吸引了49个国家(地区)、6个国际组织和近10家境外跨国公司、大企业参展、参会,公司作为新疆本土企业积极参与了本届博览会。2013年9月3日,公司出席亚欧博览会金融发展与合作论坛,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就相关项目战略合作协议及贷款合同达成一致签约,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签定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一)合作基础

      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签署《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快推进交通运输发展会谈纪要》,双方在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基础上进行全面金融合作,目的是加强在投融资体制和市场建设领域的合作,支持新疆铁路行业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双方合作完全在优势互补、相互支持、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展开。

      (二)合作内容:

      乙方承诺在以下领域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乙方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就甲方向乙方申请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同时乙方根据项目审批要求,为项目出具贷款承诺函。项目经发改委批准并经乙方有权审批行审批后,甲方可在额度内办理各项融资业务。

      2、以牵头行角色筹建银团,按监管机构相关要求,确保项目融资计划予以实施。

      3、乙方将利用自身优势和实力,为甲方项目建设提供一揽子融资安排,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为甲方提供优惠信贷服务,确保项目贷款资金足额按需发放。在国家投资补助调整且符合国家资本金比例时,乙方及时调整项目贷款额度。

      4、在项目建设期,通过结构化融资方案,提供最优惠产品支持,帮助甲方集约控制融资成本。

      5、对于甲方项目建设新增投资需增加的配套融资,乙方将予以积极支持。

      6、乙方根据甲方资金管理需求,协助甲方建立内部现金流量管理网络,并通过各种资金结算产品、信用产品等的组合运用,设计满足甲方个性化需求的资金管理模式和现金管理方案,支持甲方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统一调度内部资金,协助甲方加强账户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7、乙方在为甲方提供项目评审等各项金融服务时,在法律法规和乙方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简化业务手续,优化操作流程,特事特办,实行差别化服务,建立“绿色通道”。

      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将积极与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合作,具体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甲方同意乙方为新疆红柳河至淖毛湖铁路项目银团牵头行和代理行,并对乙方支持的项目在帐户管理、存款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二、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短融及中票业务等直融业务均由乙方承销。

      (三)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3年,自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8月。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签定6.69亿美元贷款合同

      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申请新增6.69亿美元银行借款额度并由本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公告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于2013年9月3日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签定了相关贷款合同,现将详细情况说明如下: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

      (一)贷款承诺金额

      贷款人在本总贷款合同项下承诺的贷款金额为66,900万美元(美元陆亿陆仟玖佰万元整),该金额包括已经签署的《外汇贷款合同》(合同编号:6510201301100000206)项下贷款金额。

      (二)贷款用途

      用于借款人在哈萨克斯坦斋桑油气田S-Main和S-NE构造内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包括钻井工程、采油工程和地面设施三大部分)。

      (三)贷款期限

      本总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13年,其中宽限期为66个月,从《外汇贷款合同》(合同编号:6510201301100000206)生效日起算。

      (四)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本总贷款合同的贷款年利率以具体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准。

      利息计算:利息以贷款余额为基础,按实际日数计算,一年按360日计。

      利息的计算公式为:贷款余额×贷款利率×相应利息期贷款实际发生天数÷360。

      (五)项目资本金

      本项目项下项目资本金由借款人提供,借款人保证项目资本金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六)合同的生效

      本总贷款合同自借款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签定32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贷款

      贷款人:中国进出口银行

      借款人: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

      (一)贷款金额

      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最高不超过32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贷款。

      (二)贷款用途

      用于石油公司在哈萨克斯坦南依马谢夫油气勘探项目。

      (三)贷款期限

      本合同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贷款项下首次提款日起算,至最后还款日终止。

      (四)贷款利率

      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按六个月浮动,年利率为六个月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 350BP。

      (五)担保

      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本次借款由公司与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本公司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年初预计的计划担保总额范围之内。

      (六)合同的生效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其它应付款项还清后自动失效。

      上述金融合作项目的签约,充分体现了各级金融机构对于公司行业优势的肯定,对于公司重点项目实施的认可与支持,有利于银企双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通过建立长期、稳定和深度的战略伙伴关系,实现合作共赢。同时也能够发挥各自领域优势,通过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及风险管控机制,结合公司强大的战略规划与项目实施能力,确保公司重点项目成功推进,有效提升风险管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