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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备案数爆炸式增长 大资管时代呼唤顶层设计
    2013-09-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赵晓琳○编辑 衡道庆

      今年6月底,PE监管权划归证监会。记者发现,随后的两个多月中,各类私募机构纷纷前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累计已达219家,充分说明业界对于证监会监管是认可且期待的。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业内热切盼望在今后的监管中,不要再出现“政出多头”现象,这就要求监管规则从上层统一设计入手,同时与以前的一些监管措施实现接轨。

      ⊙记者 赵晓琳○编辑 衡道庆

      监管新规激发PE备案热情

      “在PE监管权归属明确划给证监会后,很多客户对于证监会去年出台的大资管新规迸发出极大热情,其中既有私募证券投资机构,也有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卫锋告诉记者。

      上述“大资管新规”指的是,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其中的第九条明确指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可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券及其他财产权利”,同时规定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券及其他财产权利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中还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这意味着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将从二级市场向股权投资领域延伸。

      今年2月,证监会发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表示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同月,证监会出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累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其中不仅包括目前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

      获取“公募”牌照,对于那些意欲延伸产业链的VC/PE机构而言,无疑是一则重大利好。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证监会大力发展资产管理混业经营的意图很明显,且基金法也明确了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的备案职能,但在PE监管权归属最终敲定之前,多数机构仍持观望态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孙杰在一次内部会议上透露,截至今年5月底,协会会员总数达390家,其中私募投资管理机构73家。孙杰在谈到下阶段工作时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地做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该内部会议特意邀请了景林资产、重阳投资、星石投资等备案机构做了特别会员交流发言。

      记者日前查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发现,在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已有219家,备案机构出现爆炸式增长。

      具体来看,除鼎晖、弘毅、君联、深创投等PE/VC机构外,还有建银国际、光大金控等银行系PE和中信并购基金等券商系PE,更有新价值、朱雀、重阳和东方港湾等明星阳光私募,基本覆盖各类别私募机构。记者还了解到,北京一家风格颇为保守的VC投资机构也已完成备案,并准备设立一只针对二级市场并购的PE基金。

      业内乐观估计,尽管2012年PE行业整体发展陷入低迷,但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与PE相关的一些新监管政策陆续出台,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将迎来新的机遇。

      

      业界期待监管层统一设计

      在6月份中央编办发文后,国家发改委已经暂停了PE备案工作,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开始着手制定新的PE基金管理办法,并对PE备案管理、规范经营、杜绝非法集资、健全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新的监管要求。与此同时,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已开始广泛调研业内机构以及专门服务于PE领域的中介机构律所等。

      一位曾参与推动基金法修订工作的资深人士对记者表示,在PE最终未能入法的背景下,之前发改委负责行政监管,如今划归证监会仍是行政监管,虽然后者在专业性上会胜一筹,但亦应注意避免行政监管“政出多头”的现象。

      事实上,此前我国VC/PE企业除受到国家发改委备案监管外,商务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也负责对VC/PE在募集或者投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监督。

      “若证监会此次制定监管细则能由国务院牵头,从上层统一设计,形成专门针对PE/VC行业监管的完整条例,而不是类似于过去的多部委联合发文,可能对行业发展更加有利。”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卫锋对记者表示。

      此外,尽管日前证监会已对地方发改委暂停PE备案不影响所投项目IPO做了澄清说明,但这也折射出在发改委和证监会交接“监管权”过程中,PE机构存在一些困惑。多位受访人士对记者表示,对发改委此前的一些监管措施,希望证监会能进行选择性扬弃,并尽快出台具体的操作指导细则。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卫锋对记者表示,比如,发改委旗下的创投委曾发布过《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自律规则》,尝试进行制度创新,提出要建立诚信管理系统,对于会员的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进行汇总和管理,并制定了惩戒规则,使自律规则落到实处。“思路是对的,证监会完全可以继承,但具体如何审慎落实是要深入思考的。”

      再如,发改委与证监会对LP出资额的不同规定。前者规定最低1000万元,后者为100万元。

      对此,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嵩认为,我国的PE监管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可以说初步形成了有效监管,但在一个重要环节上缺失,即没有合格投资者制度。不时出现的打着PE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的事件,在很大程度上,跟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缺失有关系。因此,作为PE监管部门的中国证监会,应该结合国外经验和中国实际,特别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PE的合格投资者制度,而不是局限于简单的金额规定。

      星石投资一位高级经理则对上证报记者表示,预计LP的资金门槛不会达到发改委此前规定的1000万元;且在证监会希望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背景下,可能会允许PE机构进一步拓宽投资范围,如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甚至其他衍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