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1 证券简称:平安银行 公告编号:2013-018
公司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特别提示
1、鉴于公司经2011年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2年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非公开发行方案已于2013年9月1日到期,为充实公司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满足公司业务持续发展对资本的需求,在综合考虑目前市场环境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公司于2013年9月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方案。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323,384,991股。
4、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1.1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9.63元/股。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截止2013年6月30日的公司每股净资产,但可能低于发行时的每股净资产。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也将随之进行相应调整(如需)。
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为不超过人民币148亿元,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另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核准。
7、公司积极落实中国证监会2012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公司实施了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即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2013年公司实施了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每10股送红股6股、派1.7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释 义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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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概要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与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步调一致,中国银监会持续加强审慎监管力度,陆续出台新监管标准。2011年4月27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将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从8.0%提高至10.5%,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要求于2016年底前达标。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资本充足率的高低,中国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类,并在业务准入、规模扩张、机构设立等方面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因此,持续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适应资本硬约束,对国内商业银行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公司作为国内A股上市银行,为应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和监管环境的不断变化,自2004年以来,依靠自身积累和多种融资渠道,逐步提高资本充足率。公司通过2007年和2008年认股权证的行权补充核心资本约57亿元,2008年累计发行次级债80亿元,2009年发行混合资本债15亿元,2010年向平安寿险非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69.3亿元,2011年4月发行混合资本债36.5亿元,2011年7月实施向中国平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约27亿元。截至2013年6月30日,公司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05%和9.90%,按照新资本协议,公司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7.29%和8.78%。
为了满足公司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和资产规模适度扩张的资金需求,适应中国银监会日趋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公司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以应对国内外经济的快速变化与挑战,实现稳健经营,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在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的同时为全体股东带来更丰厚的回报。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三)本次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中国平安。
截止本预案书签署日,中国平安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429,385.5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2.38%,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
1、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1.1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9.63元/股。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截止2013年6月30日的公司每股净资产,但可能低于发行时的每股净资产。
2、发行数量及价格的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不超过1,323,384,991股。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也将随之进行调整(如需)。
3、限售期限
中国平安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在中国平安关联机构(即在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中国平安、直接或间接受中国平安控制、与中国平安共同受他人控制的人)之间进行转让不受此限。锁定期满之后,中国平安可以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处置本次发行的股份。
(五)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48亿元,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
(六)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中国平安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七)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平安仍将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公司控制权并未发生变化。
(八)上市地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
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取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核准。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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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对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中国平安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中国平安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中国平安不存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持有中国平安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中国平安的主要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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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简要介绍如下:
截至2013年6月30日,卜蜂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同盈贸易有限公司、易盛发展有限公司、商发控股有限公司、隆福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国平安H股股份1,232,815,613,约占中国平安总股本的15.57%。同时,卜蜂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林芝正大环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工布江达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63.34%的股份,工布江达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中国平安139,112,886股A 股(即卜蜂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中国平安已发行股本的1.76%)。因此,截至2013年6月30日,卜蜂集团合计持有中国平安股份比例为17.33%。卜蜂集团有限公司是泰籍华人创办的跨国企业,注册地在泰国,谢氏家族持有其51%以上的股份。其经营范围包括农牧及食品、零售和电讯,并从事制药、摩托车、房地产、国际贸易、金融、媒体及其他业务,以及参与不同行业的共同发展营运。
截至2013年6月30日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中国平安A股股份481,359,551股,约占中国平安总股本的6.08%。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0月13日注册成立,现注册资本为56亿元,实收资本56亿元,股东为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投资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为范鸣春,经营范围为:为市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对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之外的国有股权进行管理;对所属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改制和资本运作;投资;市国资委授权的其他业务。
(三)主营业务情况
中国平安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发展成为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平安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2004年6月和2007年3月,中国平安先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名称“中国平安”,香港联合交易所股票代码为2318,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为601318。
中国平安主要子公司包括平安寿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
截止2013年6月30日,中国平安各业务经营业绩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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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一年及一期简要财务会计报表
中国平安2012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及2013年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如下:
1、最近一年及一期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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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年及一期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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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一年及一期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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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中国平安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
1、同业竞争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权转让及相关股东资格的批复》(银监复[2010]147号文)的要求,为保证同业竞争的公平性,在中国平安受让NEWBRIDGE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以及平安寿险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一年内,本公司应与原平安银行完成整合(以下简称“两行整合”)。作为“两行整合”的组成部分,中国平安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将所持原平安银行的股份全部注入本公司,以避免原平安银行与本公司之间的潜在同业竞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涉及的原平安银行约90.75%的股份已于2011年7月8日过户至本公司名下,原平安银行成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公司于2012年2月9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原平安银行于同一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本公司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方案的议案、本公司与原平安银行签署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4月24日以《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吸收合并平安银行的批复》(银监复[2012]192号)批准了本次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于2012年6月13日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注销通知书》,核准原平安银行于2012年6月12日注销登记。
中国平安所从事的业务与本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有效避免未来中国平安以及中国平安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可能与本公司产生的同业竞争,维护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国平安已作出如下承诺:
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完成后,在中国平安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针对中国平安以及中国平安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拟从事或实质性获得本公司同类业务或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与本公司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中国平安以及中国平安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与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在中国平安履行前述承诺的前提下,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平安所从事的业务与本公司的业务仍将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关联交易
截止本预案签署日,中国平安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约52.38%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中国平安是本公司的关联方。
为了减少和规范中国平安及中国平安控制的企业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国平安已作出如下承诺: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完成后,就中国平安及中国平安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之间发生的构成本公司关联交易的事项,中国平安及中国平安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本公司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平安保证中国平安及中国平安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本公司的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本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中国平安与本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国平安作出的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进行,同时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中国平安与本公司发生重大交易的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中国平安与本公司未有发生重大交易的情况。
三、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摘要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1、合同主体
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签订时间
2013年9月6日
(二)认购方式和支付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将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公司和中国平安于2013年9月6日签署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认购协议签署后即行生效。
(四)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本公司和中国平安在认购协议下的成交义务的生效是以下条件得到满足为前提:
(1)各项批准已经适当取得并在成交日全面持续有效;
(2)相关机关没有发布、颁布或执行任何禁止完成认购协议所拟议的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则、指令、命令或通知;
(3)就为实现成交需要由中国平安履行的义务而言,本公司在认购协议项下的所有声明保证应于认购协议签署日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并至成交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持续真实、准确(如同在成交日再次做出);
(4)就为实现成交需要由本公司履行的义务而言,中国平安在认购协议项下的所有声明保证应于认购协议签署日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并至成交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持续真实、准确(如同在成交日再次做出)。
(五)违约责任条款
受限于以下条款,如因任何一方违反其在认购协议下的任何声明保证或违反其在认购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而(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对方蒙受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和/或发生任何费用(包括利息、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和其它专家费用),则违约的一方应全额补偿守约的一方。
本公司不对中国平安提出的任何权利请求承担责任,除非并直到该等权利请求的金额合计超出二千万元。如果任何权利请求的金额合计超出二千万元,本公司应就该等权利请求的总金额承担责任。中国平安不对本公司提出的任何权利请求承担责任,除非并直到该等权利请求的金额合计超出二千万元。如果任何权利请求的金额合计超出二千万元,中国平安应就该等权利请求的总金额承担责任。每一方根据认购协议就所有权利请求承担的全部责任以总认购价格为限。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
(二)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分析
本公司将加强资本管理,发挥公司在贸易融资领域的优势,强化零售银行板块,推动小微业务发展,加强与中国平安的交叉销售,提高单位资本的收益能力,将净资产收益率保持在较高水平,提高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公司将具体采取下列措施:
1、发挥贸易融资优势
近年来,借助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契机,本公司在贸易融资领域发展速度较快,形成了领先优势。未来随着国际经济形势不断好转,国际贸易融资授信规模有望进一步增长。本公司将围绕“面向中小企业,面向贸易融资”这一目标,以贸易融资和现金管理作为最主要的产品和手段,打造差异化优势,在汽车、钢铁等领域的基础上,不断拓展食品、粮油、化肥、工程机械行业的增长点,实现优势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2、强化零售银行板块
本公司的零售银行业务以零售客户经营为核心,深化各项客户经营措施,提升零售客户经营和筹资能力,推动个贷业务优化发展,梳理个贷业务流程,持续产品开发创新,进一步做好零售业务基础平台,促进零售中间业务收入快速增长,实现零售银行盈利规模的快速扩大。
3、推动小微业务发展
本公司制定了小微企业业务发展战略。计划利用三到五年的时间,通过建立先进的组织架构,科学的风险管理模式,标准的作业流程,逐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小微金融服务商业模式,成为国内最佳小微金融服务提供商和本公司利润的主要贡献者。本公司着力建立小微企业批量营销模式,鼓励分行围绕集群授信开展小微企业业务。根据小微企业的风险属性以及市场定价水平,完善小微产品的利率定价管理制度,有效确保本公司小微企业贷款定价对细分市场的敏感性,提高小微业务定价的市场竞争力。
4、加强与中国平安的交叉销售
中国平安是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依法合规的交叉销售,公司能够利用中国平安8,000万客户资源。未来公司将在零售贷款、理财产品等业务领域,充分利用中国平安庞大的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积极探索交叉销售业务模式及营销模式,有效提高公司的客户数量和质量,实现盈利能力的提高。
5、提高单位资本的收益能力
本公司将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采取积极的资产负债管理,加强结构和定价管理,实行审慎的资产负债管理政策,通过计划考核、限额管理等手段,实现在严格资本约束下的资产规模的增长。
(三)本次发行对本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助于本公司提高资本充足率,从而增加抵御风险能力,增强竞争力并获得更多业务发展机会。本次非公开发行对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对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增加。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2013年6月30日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未被摊薄。本次非公开发行在短期内可能对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产生一定的摊薄,但长期来看,随着募集资金逐步产生效益,将对提升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产生积极的影响。
2、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将进一步提高,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
3、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通过本次发行,将有助于推动公司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总之,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核心资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满足监管要求,对于提升公司资本实力、保证公司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提高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收入结构的情况
1、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业务、高管人员结构和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2、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对《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将有效提高,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本公司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公司盈利能力方面,本次增发新股大幅提升银行资本充足水平,支持各项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有利于本公司在资产和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张的基础上实现利润增长,从而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安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其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开展国内、国际保险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无”。中国平安借助旗下主要子公司,通过多渠道分销网络,以统一的品牌向客户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中国平安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在业务关系方面,本公司自主经营,业务结构完整,有独立的业务经营系统。
在管理关系方面,控股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未超越股东大会直接、间接干预本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
中国平安与本公司如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章程》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国平安作出的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平安及其关联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中国平安也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单位及其关联单位占用的情形,或本公司为控股股东单位及其关联单位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负债结构
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业务。本公司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除预案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1、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未获得批准的风险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另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提请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批准或核准。能否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监管机构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银行的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不能按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的潜在可能性。本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放贷款和表外信贷业务等,其中,与贷款相关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贷款组合风险、不良贷款率偏高和准备金偏低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可能由于资产和负债结构失衡或期限搭配不当等原因,导致资产组合在适当的期限内提供资金的成本意外增加的风险,以及不能及时以合理的价格清算头寸的风险。虽然本公司已经将防范流动性风险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但由于银行业本身的特殊性,本公司仍然存在流动性风险。
4、市场风险
本公司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利率和汇率产品的头寸,由于利率、汇率、商品价格以及其他市场因素不确定的波动导致公司的未来收益、现金流可能发生不利的变化,进而蒙受潜在的损失。
5、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控制制度不合理,操作的程序和标准出现偏差,业务人员违反程序规定,内控系统不能有效识别、提示和制止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等均可能导致损失。
6、政策风险
商业银行是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渠道,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会影响商业银行的业务量进而影响盈利能力。本公司存在未能适应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的风险。
7、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的变化将会直接影响到公司股票价格。另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重大政策、国内外政治形势、股票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都会对公司盈利水平、发展前景和股票价格产生影响。本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因上述风险因素而波动。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9日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平安银行 | 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完成两行整合并更名后的银行 |
A股 | 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每股票面价值为人民币壹元整的平安银行人民币普通股 |
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 | 指平安银行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发行对象发行A股募集资金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48亿元 |
《章程》 | 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董事会 | 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中国平安、认购方 | 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寿险 | 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 | 指本公司非公开发行1,638,336,654股股份认购中国平安所持原平安银行的7,825,181,106股股份(约占原平安银行总股本的90.75%),并募集等额于原平安银行约9.25%股份评估值的现金269,005.23万元的交易。该等交易已于2011年6月2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于2011年7月29日实施完毕 |
NEWBRIDGE | 指NEWBRIDGE ASIA AIV III ,L.P. |
原平安银行 | 指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被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并于2012年6月12日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
深交所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名称: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mpany of China, Ltd.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15、16、17、18层 |
法定代表人: | 马明哲 |
注册资本: | 7,916,142,092元 |
实收资本: | 7,916,142,092元 |
工商注册号: | 100000000012314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231-6 |
企业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开展国内、国际保险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无 |
经营期限: | 长期 |
税务登记证号: | 深税登字440300100012316号 |
上市信息: | H股股票简称:中国平安 H股股票代码:2318 |
通讯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15、16、17、18层,邮政编码:518048 |
项目 | 2013年1-6月 | 2012年 | 2011年 | 2010年 |
人寿保险业务 | 9,339 | 6,457 | 9,974 | 8,417 |
财产保险业务 | 3,492 | 4,648 | 4,979 | 3,865 |
银行业务 | 7,400 | 13,232 | 7,977 | 2,882 |
证券业务 | 245 | 845 | 963 | 1,594 |
其他业务 | 1,295 | 1,568 | 641 | 1,180 |
合并调整 | - | – | (1,952) | - |
净利润合计 | 21,771 | 26,750 | 22,582 | 17,938 |
项目 | 2013年6月30日 | 2012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3,172,572 | 2,844,266 |
总负债 | 2,945,469 | 2,634,617 |
股东权益合计 | 227,103 | 209,649 |
项目 | 2013年1-6月 | 2012年 |
营业收入 | 189,474 | 299,372 |
其中:保险业务收入 | 144,460 | 233,940 |
营业支出 | 161,898 | 266,997 |
其中: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 57,529 | 72,810 |
营业利润/(亏损) | 27,576 | 32,375 |
利润/(亏损)金额 | 27,351 | 32,338 |
净利润 | 21,771 | 26,750 |
项目 | 2013年1-6月 | 2012年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05,856 | 280,897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49,657) | (193,840)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345) | 49,521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84,232 | 246,8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