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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09万业债”付息公告
    2013-09-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41 证券简称:万业企业 公告编号:临2013-015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09万业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3年9月16日

    ●债券付息日:2013年9月17日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9月17日发行的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和“09万业债”)将于2013年9月17日支付自2012 年9 月17日至2013年9月16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万业债(代码:122023)。

    3、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4、核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790号。

    5、债券期限: 5年。

    6、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7.3%。

    7、计息期限:2009年9月17日至2014年9月16日。

    8、起息日:自2009年9月17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9月17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2010年至2014年每年的9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

    11、兑付登记日:2014年9月17日之前的3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

    12、本金支付日:2014年9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信用级别:公司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2013年4月,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负面,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4、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09年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3%。每手“09万业债”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73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9月16日。

    2、本次付息日:2013 年9月17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9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居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请截至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9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9万业债”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协助本公司办理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9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9万业债”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最晚于2013年9月26日(含当日):

    (1)填写附件表格(需加盖公章)并传真至本公司联系人处,原件请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2)将应纳税款项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汇款用途注明“09万业债纳税款”。应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人联系并确认。本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收款银行账户名称: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账号: 1001254009004614061

    2、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除应于2013年9月26日前(含当日)提供上述附件表格(需加盖公章)外,还应同时将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传真至本公司联系人处,原件请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本公司审核上述资料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事宜。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有关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事宜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光

    住 所: 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9楼

    电 话: 021-50367718

    传 真: 021-50366858

    联 系 人: 吴云韶、范志燕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住 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电 话: 010-88086668

    传 真: 010-88087880

    联 系 人: 陈磊、马倬峻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 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 系 人: 徐瑛

    电 话: 021-68870114

    传 真: 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9月10日

    附件: “09万业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确认表

    企业名称(中/英文) 
    在其居民国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债券数量(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汇款银行 
    汇款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