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广日股份 股票代码:600894 编号:临2013—026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报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本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经事后核查,现对披露的部分内容予以补充,本补充公告不影响公司2012年度的经营业绩,具体如下:
一、年报“第四节董事会报告第(一)点主营业务分析的收入中第(5)点主要销售客户的情况”及年报摘要“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3.1.2收入中第(5)点”原披露的前三大客户都由同一控制人控制,应合并列示。
原披露内容为:
(5) 主要销售客户的情况
客户名称 | 金额(元) |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
营业收入第一名 | 1,488,662,657.66 | 31.95% |
营业收入第二名 | 393,590,752.08 | 8.45% |
营业收入第三名 | 221,642,026.90 | 4.76% |
营业收入第四名 | 132,810,064.44 | 2.85% |
营业收入第五名 | 129,076,282.94 | 2.77% |
合 计 | 2,365,781,784.02 | 50.78% |
现修改为:
(5) 主要销售客户的情况
客户名称 | 金额(元) |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
营业收入第一名 | 2,190,180,160.45 | 47.01% |
营业收入第二名 | 132,810,064.44 | 2.85% |
营业收入第三名 | 129,076,282.94 | 2.77% |
营业收入第四名 | 100,760,238.91 | 2.16% |
营业收入第五名 | 95,090,579.75 | 2.04% |
合 计 | 2,647,917,326.49 | 56.83% |
营业收入第一名的客户包括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上海)有限公司、日立楼宇设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及广州日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日立电梯(电机)广州有限公司、日立电梯(成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广州)自动扶梯有限公司、北京日立电梯营销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前述公司均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故合并列示。
二、在年报“第四节董事会报告第(一)点主营业务分析的成本分析表”及年报摘要“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3.1.3成本中第(1)点的成本分析表”后,增加“(2)主要供应商采购的情况”:置入资产业务前5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合计为60,114.41万元,占置入资产业务总采购金额的21.79%。
三、“第五节重要事项第七点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三)其他重大合同”补充披露为:
(三)其他重大合同
协议 名称 | 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
合同订立双方的名称 | 甲方: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乙方: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 |
签订日期 | 2012年7月10日 |
预付补偿款依据 | 依据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穗旧改复〔2011〕26号”批复收回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并根据穗府〔2009〕56号附件3《关于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规定给予乙方补偿。 |
补偿原则 | 4.1补偿原则: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广州市《关于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土地处置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公开出让、收益支持”的方式一,计算甲方应给予乙方最终的收地补偿费用,即规划(毛)容积率在3.5以内(包括3.5,下同)的,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60%计算收地补偿款。超出规划(毛)容积率3.5的,按(毛)容积率3.5以内部分用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的60%计算补偿,超出部分产生的土地成交价不再计算补偿,本协议项下地块成功出让并收取土地出让金后,甲方协助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按比例支付补偿款。另外乙方如在2012年前移交土地,按出让成交价的5%增加补偿。超过2012年移交土地的不能增加补偿。双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土地移交确认书》日期作为计算增加补偿的依据。 4.2 本条4.1款项下补偿款,包含了本协议项下被收回地块的土地补偿款,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及乙方拆卸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土地平整至原地面标高并符合本协议约定交地条件的费用。另外,本协议项下地块土地整理、修复费用,按“三旧”政策有关规定确定乙方应承担的数额。若地块的土地整理费用和市政公建配建等费用由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并发生的,则甲方从4.1款土地补偿款中扣除,再向乙方支付最终补偿款。除本协议双方另有的约定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4.1款明示外的其他任何补偿款。 |
预付补偿款 | 2、27711.21(面积)×5(容积率)×4187(新规划用途基准地价)×0.6=348080508.81元 上述1+2=578773348.43元为总预付款。 |
预付款支付时间 | 4.4.2 在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移交本协议项下土地、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原件,并配合甲方完成上述权属证明材料的注销工作。 4.4.3甲方应在土地出让前应完成该项目立项并落实资金计划。 |
结算补偿时间 | 本协议项下土地被成功出让并收到竞得人支付的各期土地出让金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并承诺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手续,且正式报送市财政局申请土地出让金返还;若结算补偿款总金额小于预付款总金额,乙方应在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出让地块结算款后60个工作日内,将多收的补偿款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否则,每延期一日,乙方应按应退款数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延迟退款数额的违约赔偿金。 |
合同的执行情况 | 1、广日股份于2012年11月8日收到广日电梯与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签署的《土地移交确认书》; 2、广日电梯于2012年12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到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支付的部分预付补偿款2亿元。 |
四、“第六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一)控股股东情况”的经营成果中补充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营业收入为486382.76万元,净利润为49499.06万元”。
五、“第七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第五点公司核心团队和关键技术人员”补充披露为: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重大资产重组,并于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及《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原与钢铁资产相关的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部更换为与置入资产相关的人员;置入资产核心团队和关键技术人员近三年无变化。
六、“第十节财务会计报告第四部分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二十)政府补助”补充第3点会计计量:政府补助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处理,将政府补助全额计入收益。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七、“第十节财务会计报告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四十二)营业外收入”原披露内容为:
1、 营业外收入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合计 | 108,378,786.79 | 5,805,350.54 | 108,378,786.79 |
其中:固定资产处置利得 | 108,378,786.79 | 1,226,402.35 | 108,378,786.79 |
无形资产处置利得 | 0.00 | 3,016,693.61 | 0.00 |
政府补助 | 226,115,018.28 | 19,412,684.36 | 226,115,018.28 |
退税款 | 236,900.00 | 236,900.00 | |
罚款收入 | 2,055,016.60 | 388,037.88 | 2,055,016.60 |
不需支付负债 | 4,581.02 | 22,500.00 | 4,581.02 |
其他 | 727,935.36 | 2,063,404.11 | 727,935.36 |
合计 | 337,518,238.05 | 27,691,976.89 | 337,518,238.05 |
现修改为:
1、 营业外收入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合计 | -91,621,213.21 | 5,805,350.54 | -91,621,213.21 |
其中:固定资产处置利得 | -91,621,213.21 | 1,226,402.35 | -91,621,213.21 |
无形资产处置利得 | 0.00 | 3,016,693.61 | 0.00 |
政府补助 | 426,115,018.28 | 19,412,684.36 | 426,115,018.28 |
退税款 | 236,900.00 | 236,900.00 | |
罚款收入 | 2,055,016.60 | 388,037.88 | 2,055,016.60 |
不需支付负债 | 4,581.02 | 22,500.00 | 4,581.02 |
其他 | 727,935.36 | 2,063,404.11 | 727,935.36 |
合计 | 337,518,238.05 | 27,691,976.89 | 337,518,238.05 |
“财务会计报告-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四十二) 营业外收入- 2、政府补助明细”增加沙河地块部分预付补偿款2亿元,政府补助总额由226,115,018.28元修改为426,115,018.28元。补充后的政府补助明细为:
2、政府补助明细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说明 |
电梯专用强绝缘低耗损控制变压器 | 24,999.96 | 24,999.96 | |
电梯配件研究开发中心 | 40,000.08 | 40,000.08 | |
番禺科技局高增益正弦波逆变器科技拨款 | 174,813.87 | 220,830.37 | |
市科信局LED汽车前照灯关键技术研究及产业化项目拨款 | 0 | 2,500,000.00 | |
市科信局正选拨逆变器大比例升压技术项目拨款 | 0 | 500,000.00 | |
项目贷款财政贴息 | 0 | 214,050.00 | |
新型高效环保电梯项目 | 0 | 145,922.82 | |
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 0 | 420,000.00 | |
广日电梯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省) | 200,000.04 | 200,000.04 | |
永磁同步行星齿轮家用电梯 | 200,000.04 | 200,000.04 | |
广日电梯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市) | 600,000.00 | 600,000.00 | |
市电梯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 50,000.04 | 50,000.04 | |
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 | 99,999.96 | 99,999.96 | |
专利补助 | 80,780.00 | 40,261.90 | |
网络环境下管控一体化公共信息平台专项资金 | 0 | 880,142.45 | |
RFID项目专项资金 | 160,000.00 | 6,000.00 |
税收返还 | 0 | 228,129.00 | |
FMS钣金柔性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省) | 159,999.96 | 13,333.33 | |
广日电梯数字化协同制造 | 0 | 200,000.00 | |
广日电梯业务协同信息平台(市) | 0 | 1,000,000.00 | |
2010年度省外资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扶持资金 | 0 | 5,000.00 | |
广州电梯数字化协同制造项目政府补助 | 0 | 500.00 | |
2010年印度国际电梯展览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贴 | 0 | 8,473.00 | |
市科信局产品数据库管理平台的建设与应用项目拨款 | 154,763.50 | 245,236.50 | |
市科信局电梯配件重点工程技术中心项目拨款 | 803,479.68 | 196,520.32 | |
智能型无线控制大功率LED路灯的研制及产业化(含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 | 0 | 1,800,000.00 | |
全自动的人物车全程管控物流信息中心专项资金 | 639,921.16 | 160,078.84 | |
土地使用税减免 | 0 | 5,843,790.96 | |
工序停产政府补偿资金 | 0 | 2,260,000.00 | |
两新产品专项资金 | 0 | 100,000.00 | |
钢卷秤数据通讯国产化改造项目 | 0 | 150,000.00 | |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资金 | 0 | 200,000.00 | |
其他 | 391,147.30 | 859,414.75 | |
市科信局LED节能轿箱照明装饰系统 | 900,000.00 | 0.00 | |
职工分流补偿款 | 18,122,239.06 | 0.00 | |
LED补助 | 200,100,000.00 | 0.00 | |
电扶梯LED节能显示照明系统 | 300,000.00 | 0.00 | |
广州市番禺区企业研究开发经费补贴 | 300,000.00 | 0.00 | |
广州追加2011年度广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 25,200.00 | 0.00 | |
3G智能照明监控系统 | 260,000.00 | 0.00 | |
智能化照明控制系统研发及产业化技术改造 | 33,536.81 | 0.00 | |
企业减负款 | 57,013.87 | 0.00 | |
收到出口退税征退税差补贴款/广州开发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 3,643.00 | 0.00 | |
收到专利资助款/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1,200.00 | 0.00 | |
房产税退税款 | 2,232,279.95 | 0.00 | |
沙河地块部分预付补偿款 | 200,000,000.00 | 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支付的2亿元预付补偿款 | |
合计 | 426,115,018.28 | 19,412,684.36 | / |
八、“第三节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以及“第十节财务会计报告十五、补充资料(一)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原披露内容为:
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2012年金额 | 2011年金额 | 2010年金额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108,309,192.70 | 1,039,972.01 | 71,217,968.77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223,906,578.11 | 9,413,205.71 | 1,673,476.99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70,253,554.74 | 287,369,273.21 | 226,951,436.48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826,081.00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206,397.53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550,680.69 | -1,148,734.14 | -994,103.23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28,679.37 | -51,947.72 | -1,570.05 |
所得税影响额 | -16,812,680.00 | 8,544.46 | |
合计 | 386,167,122.76 | 296,621,769.07 | 298,855,753.42 |
现修改为:
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2012年金额 | 2011年金额 | 2010年金额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91,690,807.30 | 1,039,972.01 | 71,217,968.77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423,906,578.11 | 9,413,205.71 | 1,673,476.99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70,253,554.74 | 287,369,273.21 | 226,951,436.48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826,081.00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206,397.53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550,680.69 | -1,148,734.14 | -994,103.23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28,679.37 | -51,947.72 | -1,570.05 |
所得税影响额 | -16,812,680.00 | 8,544.46 | |
合计 | 386,167,122.76 | 296,621,769.07 | 298,855,753.42 |
九、“第十节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三部分其他重要事项(一)第6点”补充披露为:
6、公司全资子公司广日电梯于2012年7月10日与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签署了《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协议 名称 | 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
合同订立双方的名称 | 甲方: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乙方: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 |
签订日期 | 2012年7月10日 |
预付补偿款依据 | 依据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穗旧改复〔2011〕26号”批复收回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并根据穗府〔2009〕56号附件3《关于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规定给予乙方补偿。 |
补偿原则 | 4.1补偿原则: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广州市《关于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土地处置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公开出让、收益支持”的方式一,计算甲方应给予乙方最终的收地补偿费用,即规划(毛)容积率在3.5以内(包括3.5,下同)的,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60%计算收地补偿款。超出规划(毛)容积率3.5的,按(毛)容积率3.5以内部分用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的60%计算补偿,超出部分产生的土地成交价不再计算补偿,本协议项下地块成功出让并收取土地出让金后,甲方协助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按比例支付补偿款。另外乙方如在2012年前移交土地,按出让成交价的5%增加补偿。超过2012年移交土地的不能增加补偿。双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土地移交确认书》日期作为计算增加补偿的依据。 4.2 本条4.1款项下补偿款,包含了本协议项下被收回地块的土地补偿款,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及乙方拆卸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土地平整至原地面标高并符合本协议约定交地条件的费用。另外,本协议项下地块土地整理、修复费用,按“三旧”政策有关规定确定乙方应承担的数额。若地块的土地整理费用和市政公建配建等费用由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并发生的,则甲方从4.1款土地补偿款中扣除,再向乙方支付最终补偿款。除本协议双方另有的约定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4.1款明示外的其他任何补偿款。 |
预付补偿款 | 2、27711.21(面积)×5(容积率)×4187(新规划用途基准地价)×0.6=348080508.81元 上述1+2=578773348.43元为总预付款。 |
预付款支付时间 | 4.4.2 在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移交本协议项下土地、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原件,并配合甲方完成上述权属证明材料的注销工作。 4.4.3甲方应在土地出让前应完成该项目立项并落实资金计划。 |
结算补偿时间 | 本协议项下土地被成功出让并收到竞得人支付的各期土地出让金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并承诺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手续,且正式报送市财政局申请土地出让金返还;若结算补偿款总金额小于预付款总金额,乙方应在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出让地块结算款后60个工作日内,将多收的补偿款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否则,每延期一日,乙方应按应退款数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延迟退款数额的违约赔偿金。 |
合同的执行情况 | 1、广日股份于2012年11月8日收到广日电梯与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签署的《土地移交确认书》; 2、广日电梯于2012年12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到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支付的部分预付补偿款2亿元。 |
上述补充之内容,不影响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其他内容,公司更新后的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修订版)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