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民事诉状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凤凰 编号:2013-63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未按期还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以下简称“交行江汉支行”)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提起诉讼,2013年9月12日,公司收到湖北高院的《应诉通知书》、交行江汉支行的《民事诉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应诉通知书的基本内容
湖北高院已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诉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送达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二、《民事诉状》的基本诉讼请求内容为: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9,945,481.00元,利息及逾期罚息人民币4,067,564.45元(利息及逾期罚息按合同规定,暂计算至2013年7月10日,具体偿还金额以全部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核算为准);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案基本情况:
截止2013年8月30日,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人民币贷款余额2亿元,贷款期限2012年1月11日至2013年1月11日,贷款方式为信用,贷款已逾期,逾期详见公司2013年4月11日公告2013-07和2013年8月28日公告2013-56;美元贷款余额1,683.6万元,贷款期限为2010年12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13年9月2日,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因公司未按期还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于2013年8月21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详见2013年9月4日公告2013-57)。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25起,其中:债务纠纷21起,劳务纠纷3起(涉及人数为3人),劳动仲裁一起(涉及人数为2人)诉讼金额共计2747万元,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较小。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应诉通知书
本公司正积极与银行方进行沟通协调,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凤凰 编号:2013-64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交通银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未按期还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于2013年8月21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详见2013年9月4日公告2013-57)。
2013年9月12日,公司收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的《民事诉状》以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传票的基本内容
要求公司于 2013 年10月 29日上午 9 时,到第十九法庭,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民事诉状》的基本诉讼请求内容为:
原告 | 被告 | 诉讼请求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 | 第一被告: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996万元,利息及逾期罚息人民币69万元(利息及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3年7月10日,具体偿还金额以全部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核算为准);2、依法判令第二被对第一被告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83.60万美元,利息及逾期罚息32.61万美元(利息及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3年7月10日,具体偿还金额以全部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核算为准);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
第一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美元,利息及逾期罚息10万美元(利息及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3年7月10日,具体偿还金额以全部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核算为准);2、依法判令第二被对第一被告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三、本案基本情况:
截止2013年8月30日,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人民币贷款余额2亿元,贷款期限2012年1月11日至2013年1月11日,贷款方式为信用,贷款已逾期,逾期详见公司2013年4月11日公告2013-07和2013年8月28日公告2013-56;美元贷款余额1683.6万元,贷款期限为2010年12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截止2013年8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人民币贷款余额为8996万元,贷款已逾期,逾期详见公司2013年4月11日公告2013-07和2013年8月28日公告2013-56,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鉴于该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起诉并要求公司还款。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25起,其中:债务纠纷21起,劳务纠纷3起(涉及人数为3人),劳动仲裁一起(涉及人数为2人)诉讼金额共计2747万元,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较小。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
六、备查文件
1、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
本公司正积极与银行方进行沟通协调,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