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37版)
1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1.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8.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8.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8.3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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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8.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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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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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1日生效,截至2013年6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未满1年。
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与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内完成建仓。截止2012年10月31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
3.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95%+银行活期存款收益率(税后)*5%。
4.上述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已包含本基金所投资股票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未包含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成份股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指数使用费;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指数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需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要求向标的指数的发布方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的计费时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由基金管理人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指数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月人民币7,500元(若基金成立当月剩余时间不足一个月,且按当月实际剩余时间计算的指数使用费低于人民币币7,500元,则按照人民币7,500元收取)。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费率或计算方法发生变动,本基金将采取调整后的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及时公告。
3、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一)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之“(一)基金管理人概况”部分。
(二)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之“(二)主要人员情况”部分,更新了董事会成员的相关信息;更新了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更新了投资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三)对“四、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人员情况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更新。
(四)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更新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增加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信息。
(五)在“十一、基金的投资”中增加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报告期:2013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
(六)在“十二、基金的业绩”中增加了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七)在“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中披露了自2013年2月2日至2013年8月1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89,426.78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395,256.06 |
4 | 应收利息 | 1,321.37 |
5 | 应收申购款 | 111,010.89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597,015.10 |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2/8/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12/31 | 4.28% | 0.94% | 5.62% | 0.97% | -1.34% | -0.03% |
2013/1/1-2013/6/30 | -13.22% | 1.13% | -13.69% | 1.08% | 0.47% | 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