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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07深高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3-09-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48股票简称:深高速公告编号:临2013-029

      债券代码:126006债券简称:07深高债

      债券代码:122085债券简称:11深高速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07深高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7年10月9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07深高债”、“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10月9日开始支付2012年10月9日到2013年10月8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3年9月27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3年9月30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3年10月9日

    ●债券摘牌日:2013年10月9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7年10月9日发行的“07深高债”将于2013年10月9日到期,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公司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偿还所有到期的债券,本期债券的具体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债券简称:07深高债

    债券代码:126006

    发行总额:人民币150,000万元

    债券期限:6年

    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1.00%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债券起息日:2007年10月9日

    债券付息日: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10月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债券兑付日:2013年10月9日

    债券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2007年10月3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有关“07深高债”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登载的日期为2007年9月24日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以及日期为2007年10月26日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以及《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本期“07深高债”的票面利率为1%,本次兑付每手“07深高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0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万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3年9月27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3年9月30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3年10月9日

    债券摘牌日:2013年10月9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3年9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7深高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07深高债”的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兑付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07深高债”本金及本期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债券持有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07深高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0元(含税)。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07深高债”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2013年9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7深高债”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最晚于2013年10月18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07深高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并签章后传真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755-82853411,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2-4层,邮编:518026。

    请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最晚于2013年10月18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收款人户名: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款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安联支行,收款人银行账号:755900862310601,用途请填写“07深高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确认。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及划出税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2-4层(邮编:518026)

    联系人:肖蔚、吴卫卫

    电话:0755 - 8285 3331/3339

    传真:0755 - 8285 3411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19层(邮编:518048)

    联系人:孙鹏

    电话:0755 - 2383 5229

    传真:0755 - 2383 5201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邮编:200120)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 - 6887 0114

    传真:021 - 6887 0064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17日

    附件:

    “07深高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别(地区)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

    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