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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3-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66

      证券简称:园城黄金

      公告编号:2013—045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3年9月16日起连续停牌。

      2013年9月1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签订“乳山市金海矿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议案》。因公司签订的托管合同需要继续协商补充条款,经公司向上交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3年9月23日继续停牌一天。

      公司经向上交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3年9月24日开市起复牌并补充披露。

      特此公告。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9月23日

      备查文件:上市公司证券复牌申请表

      证券代码:600766

      证券简称:园城黄金

      公告编号:2013—046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乳山市金海矿业委托经营管理

      合同的补充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园城黄金)于2013年9月23日收到乳山市金海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山市金海矿业)送达的《乳山市金海矿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合同之补充协议)和乳山市金海矿业所有股东签字的《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函》,现依法补充公告如下:

      一、托管合同之补充协议的主体:

      1、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乳山市金海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会

      2、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诚惠

      3、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姜婷婷 李德清 邹立香 冯 彪

      二、托管合同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合同主体

      本协议中增加丙方(乳山市金海矿业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作为托管合同的担保方参与与乳山市金海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乳山市金海矿业”)委托乙方对甲方实施整体托管经营项目。丙方对托管合同中甲方的所有付款义务及违约金责任以其自身全部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条 托管费用及支付

      除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费用及支付方式保持不变外,本协议各方同意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间,无论乙方能否实现乳山市金海矿业的每年利润不低于人民币叁仟万元(小写:人民币30,000,000元)的托管目标或者乳山市金海矿业经营亏损,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托管费用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年(小写:20,000,000元整)。

      第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丙方作为甲方的股东,享有托管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股东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3.2 丙方对托管合同中甲方的所有付款义务及违约金责任以其自身全部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3 各方协商同意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间内,如果甲方由于亏损或者资不抵债等其他原因逾期无法向乙方支付托管费用时,甲方将按照托管费用总额的3%。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应以其自身全部财产向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甲方无法向乙方支付上述托管费用及违约金的情况下,由丙方向乙方支付托管费用及逾期违约金。

      3.4 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间内,丙方作为甲方的全体股东保证,甲方的利润、资产规模及生产经营证照等全部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目标资产的条件,甲方达到上述条件时,丙方同意将甲方的全部资产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经评估后按照公允价格注入园城黄金。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4.1 除托管协议中乙方的权利义务保持不变外,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间内,乙方应勤勉尽责的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管理乳山市金海矿业,保证其达到托管目标。

      4.2 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间内,如果甲方由于亏损或者资不抵债等其他原因逾期无法向乙方支付托管费用时,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及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处置甲方资产。由于乙方管理失误等原因造成乳山市金海矿业亏损或者资不抵债甚至破产的情况下,乙方应向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4.3 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间内,由于甲方自身原因或者行业形势等客观原因造成乳山市金海矿业亏损或者资不抵债甚至破产的情况下,甲方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

      第五条 托管合同的终止

      本协议各方同意,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间内,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乳山市金海矿业亏损、资不抵债或者破产时,托管合同自动终止。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间内,乳山市金海矿业被乙方或者乙方的控股公司收购,则托管合同自动终止。

      三、乳山市金海矿业所有股东签署的《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1、本人同意上述托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全部条款,并保证乳山市金海矿业能够按照协议约定向园城黄金支付托管费用。

      2、本人同意如果乳山市金海矿业不能按照约定支付托管费用,本人将为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本人用于代替乳山市金海矿业支付托管费用的所有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所有个人财产和财产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薪金、劳动报酬、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转让等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3、本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为根据托管合同及委托协议而向园城黄金履行代为支付义务之日起至托管合同及委托协议履行完毕或解除时止。

      4、如本人为按前述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由此而造成园城黄金的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人承担。园城黄金有权依法通过非诉或诉讼程序追索应付款项。

      5、本承诺函是不可撤销的承诺。

      7、本人对依据本承诺函所应付的一切款项,均不提出任何扣除、抵消的主张,亦不附带任何限制或条件,以保证园城黄金实际足额收到本承诺函规定的园城黄金应得托管费用。

      8、本承诺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承诺函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履行完毕为止。

      四、备查文件:

      1、《乳山市金海矿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

      2、《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函》;

      特此公告。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