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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3-062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3]229号《关于核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5,899,078股,发行价6.78元/股,共募集资金1,599,395,748.84元,减除发行费用22,22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77,175,748.84元。上述资金于2013年9月6日到账,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审亚太验字(2013)010650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新疆分行”)、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国开行新疆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5101560063876190000,截止2013年9月24日,专户余额为1,579,626,077.39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单项增资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建设中泰化学阜康工业园120万吨/年聚氯乙烯树脂、10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循环经济项目(二期)即80万吨/年聚氯乙烯树脂、6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国开行新疆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东方花旗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方花旗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国开行新疆分行应当配合东方花旗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花旗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方花旗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树军、崔洪军可以随时到国开行新疆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国开行新疆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国开行新疆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方花旗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国开行新疆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国开行新疆分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方花旗。国开行新疆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国开行新疆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花旗,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方花旗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方花旗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国开行新疆分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国开行新疆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方花旗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方花旗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花旗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另行其他银行作为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东方花旗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4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