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岷江水电 证券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13-035号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受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38,248,692.25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我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3)成民初字第168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我公司诉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威硅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被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案件的起因
2008年11月,我公司参股14%的天威硅业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签订了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的设备进出口贷款合同。我公司作为天威硅业此笔贷款的保证人之一,于2008年11月27日与进出口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我公司按持股比例为该笔贷款承担人民币14,0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的连带责任担保。
由于天威硅业未按期归还2013年5月31日在进出口银行到期的1.45亿元的贷款,进出口银行根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相关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的2.65亿元贷款余额全部到期(其中提前到期的金额为1.2亿元),并要求担保方履行担保义务。我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保证责任,并按照持股比例代天威硅业向进出口银行偿付了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38,248,692.25元。(详见2013年8月6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我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为维护公司的利益,要求天威硅业支付我公司代偿的前述款项,并赔偿该款项的利息损失,天威硅业却不予支付。为此,我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因原告履行保证责任而代被告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偿还的借款及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38,248,692.25元,并承担该款项的逾期支付利息(该利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并自2013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采取有力的法律措施依法维权,并积极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3)成民初字第1685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