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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0-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ST金 泰 公告编号:2013-066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3年9月30日上午10:00时。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酒店多功能会议厅。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7743813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18.73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云先生主持。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3人,董事黄宇、齐万彤、陈焕智、郭东平、胡居洪因公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章琪因公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内容同意票数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弃权比例

    %

    是否 通过
    关于向公司股东借款的议案000000

    关联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5743813股)、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000000股)对议案《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的议案》回避表决。因无参会股东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未获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季猛、王宗军先生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三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接受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季猛、王宗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按照《公司法》、《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13年9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分别刊登的《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规则》有关规定对部分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9月30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酒店多功能会议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数277438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7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如下议案:

    审议未通过公司《关于向公司股东借款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因关联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无参会股东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议案未获通过。本次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股东大会决议分别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霍建平

    经办律师:季 猛 王宗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