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3-31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贵州豪龙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豪龙”)于2007年1月22日签订总价为980万元《买卖合同》;2007年4月6日,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合同总价变更为932.8万元。2013年5月,贵州豪龙以本公司所售产品系统电耗超标为由向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予退还所欠本公司质保金93.28万元和产品系统电耗超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21.97万元,诉讼合计金额1,115.25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2013年5月27日,本公司向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提交了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13年6月13日,公司收到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3)惠民商初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的公告详细情况参见2013年5月16日、2013年6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本公司公告。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日前,公司在准备应诉材料过程中核实与贵州豪龙签订《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的执行情况时,其合同项下交付给贵州豪龙的设备已于2008年5月正式运行。按《买卖合同》第7.4条的约定,贵州豪龙应于2009年6月底前付清质保金93.28万元,但贵州豪龙至今未付,虽经本公司多次催收但其拒不履行合同支付余款。为此,本公司以逾期付款为由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反诉贵州豪龙支付质保金及赔偿损失合计127.98万元。本公司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贵州豪龙立即支付质保金93.28万元;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贵州豪龙赔偿损失34.7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贵州豪龙承担。
2013年9月29日,公司收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2013)黔南民商初字第1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缴款通知》。《受理案件通知书》明确公司反诉贵州豪龙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缴款通知》要求当事人在七日内缴纳反诉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同日,本公司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了上述反诉费,对应案号:(2013)黔南民商初字第10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进入审理阶段,无法准确预计诉讼结果。在此,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事反诉状;
2、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13)黔南民商初字第10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缴款通知》。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