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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理财进展的公告
    2013-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3-042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理财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

      根据董事会授权,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9月26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兴业银行企业金融客户金融指标型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书》,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指标型结构性存款产品,投资期限12个月。详见公司于2012年9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47。

      二、委托理财履行情况

      日前,公司接到银行通知,上述合同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已到期,银行如期如约支付公司本金5000万元及投资收益250万元。合同履行完毕。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增加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额度至3.1亿元,该3.1亿元理财额度可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本议案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根据上述决议,又鉴于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继续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协议,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了兴业银行深圳分行金雪球1001期人民币常规机构理财计划产品。

      理财产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产品名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金雪球1001期人民币常规机构理财计划

      2、认购理财产品资金总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3、理财产品期限:2013年10月8日至2014年9月30日,共358天。

      4、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 以我行认可的特定金融机构(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浦发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平安银行等)作为核心信用主体的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信用主体公开市场信用评级在AA及以上的企业信用产品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等。

      5、投资收益支付: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承诺到期一次性返还产品本金和产品收益,年化收益率5.93%。

      6、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7、风险提示

      (一)信用风险:若因市场变动、债务人发生信用违约事件而未偿还本金、利息,投资者将蒙受损失,在极端情况下,前述信用风险可能导致理财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

      (二)利率风险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该产品的投资标的的价值和价格可能受市场利率变动的影响而波动,可能会使得投资者收益水平不能达到客户参考年化净收益率。

      (三 )流动性风险:由于客户不得提前赎回理财资金,在理财产品到期前,客户不能够使用理财产品的资金,也因此丧失了投资其它更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或资本市场产品的机会。理财产品配宜的组合资产平均余期晚于本理财产品到期日时,理财产品到期后,组合中的未到期资产将按市场公允价值变现,实现对本期理财产品的本息兑付。

      (四)提前终止风险:当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投资标的提前到期或发生其他兴业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等情况时, 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该款该期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并将面临再投资机会风险。

      (五)延期支付风险:在本理财产品的正常到期日,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投资标的出现未能及时变现或其发行人未能及时兑付或投资标的项下相关债务人违约等情形时,本理财产品期限将延长至全部资产变现之日止。

      (六)法律与政策风险:因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原因,对本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七)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 由于自然火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致使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甚至影响本期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兑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期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安全。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和应对

      1、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自有闲置资金适度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业务,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2、应对措施

      2.1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2 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2.3 独立董事应当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审计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同时,独立董事应在定期报告中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

      2.4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5 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低风险投资理财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1、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兴业银行企业金融客户金融指标型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书》,使用人民币4000万元购买金融指标型结构性存款产品。详见公司于10月1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48。该产品未到期。

      2、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了《飞越理财人民币“季季增赢”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详见公司于11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54。该产品未到期。

      3、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兴业银行企业金融客户金融指标型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书》,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金融指标型结构性存款产品。详见公司于12月1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56。该产品已到期,一次性按期收回本金及收益。

      4、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利多多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利多多公司理财计划2013年HH007期产品。详见公司于12月3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59。该产品已到期。

      5、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人民币机构理财计划协议书》,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金雪球2013 年06 0 7 期人民币常规机构理财计划产品。详见公司于6月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1。该产品已到期。

      6、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集合理财计划协议》,使用人民币1000万元购买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集合理财计划产品。详见公司于6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5。该产品已到期。

      7、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协议,使用人民币2000万元购买了北京银行稳健系列人民币29 天期限银行间保证收益理财产品。详见公司于6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6。该产品已到期。

      8、公司于2013年7月4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人民币"按期开放"产品协议》,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购买中国银行人民币"按期开放"产品。详见公司于7月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7。该产品已到期。

      9、公司于2013年7月8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利多多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利多多财富班车3号产品。详见公司于7月1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委托理财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9。该产品已到期。

      10、公司于2013年8月7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协议,使用人民币2000万元购买了北京银行稳健系列人民币3个月期限银行间保证收益理财产品。详见公司于8月1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委托理财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1。

      11、公司于2013年8月9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协议,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了兴业银行深圳分行金雪球0802期人民币常规机构理财计划产品。详见公司于8月1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委托理财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2。该产品未到期。

      12、公司于2013年9月4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人民币"按期开放"产品协议》,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购买中国银行人民币"按期开放"产品,投资期限21天。详见公司于2013年9月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委托理财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9。该产品已到期。

      13、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人民币"按期开放"产品协议》,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购买中国银行人民币"按期开放"产品,投资期限3个月。详见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委托理财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41。该产品未到期。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关于增加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额度的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3-043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与部分原始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余松恩、周西川等26名首发前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存在纠纷人员”)就承诺函违约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6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南山区法院于当日受理了此案(详见公司2013年3月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违约金纠纷情况的说明》的相关内容)。

      存在纠纷人员中的21人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系劳动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请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述21人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详见公司2013年6月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诉讼进展的公告》的相关内容。)。该批存在纠纷人员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为终审裁定。(详见公司2013年7月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对于201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的公司诉曹琳(上述26名被告之一)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被告曹琳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的内容,是基于公司给予其购股资格成为股东后而作出的承诺,并非劳动者为了获取工作机会而作出的承诺,承诺内容并非公司与被告对劳动合同的补充,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被告通过出具《承诺函》获得了收取涉案股票差价的利益的机会,同时承担“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矿工7天”等义务,这符合民事合同公平、等价的原则。被告出具的《承诺函》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承诺函》对被告有约束力。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被告曹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98856.9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2、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受理费21964.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964.4元,由被告曹琳负担(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本次判决结果得以执行,将可以为公司本期或期后增加1898856.96元营业外收入。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对外披露。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