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能源 公告编号:2013-056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并于2013年10月10日上午10:00在北京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F15A一号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人,亲自出席会议董事7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尹成国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以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为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为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向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40,000万元融资租赁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40,000万元。
二、《关于为鄂尔多斯市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为鄂尔多斯市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的10,000万元一年期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以上两项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登载于2012年10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三、《关于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对外投资权限的议案》
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每一会计年度内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资金范围内进行对外投资,投资范围包括股权、股票投资等;同时,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子公司。在上述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及公司设立由经营层会议决定、董事长批准后执行,总经理具体负责实施。上述授权自本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关于董事会秘书变更的议案》
王俊明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程文卫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董事会对王俊明先生在任职董事会秘书期间的勤勉工作和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秘书变更的公告》登载与2013年10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五、《关于证券事务代表变更的公告》
索跃峰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董事会聘任王菁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对索跃峰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和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事务代表变更的公告》登载与2013年10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六、《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详情见《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3-060号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能源 公告编号:2013-057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为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担保额为人民币40,000万元,本公司累计为其担保额为人民币110,000万元;本次为鄂尔多斯市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担保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本公司累计为其担保额为人民币45,000万元。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355,267万元。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杭能源”)系公司控股公司西部新时代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新时代”,本公司持有其27.50%的股权)的全资子公司。新杭能源为满足年产60万吨乙二醇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拟向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金融租赁”)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授信额度为40,000万元。上述融资租赁业务由本公司和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为其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0,000万元。
鄂尔多斯市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利煤炭”)系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亿利煤炭因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申请一年期10,000 万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为其上述信用证项下福费廷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
本次为新杭能源及亿利煤炭提供担保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符合《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因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担保事项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成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独贵塔拉镇所在地亿利路西侧
经营范围:乙二醇的生产销售
新杭能源为西部新时代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西部新时代27.5%的股权。
截止2013年8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86,147.74万元,负债为36,147.74万元,净资产为50,000万元;2013年1-8月份,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实现净利润为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被担保人名称:鄂尔多斯市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占珍
注册资金:10,000万元
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
经营范围:煤炭销售
本公司持有亿利煤炭100%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
截止至2013年8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65,877.89万元,负债为152,543.17万元,净资产为13,334.72万元;2013年1-8月份,实现营业收入127,036.59万元,实现净利润为1,090.39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事项:为新杭能源、亿利煤炭提供担保
(二)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三)担保金额
1、为新杭能源向华夏金融租赁申请的40,000万元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其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0,000万元。
2、为亿利煤炭向兴业银行申请的10,000万元信用证项下福费廷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其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新杭能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西部新时代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乙二醇的生产销售,为满足其前期项目资金需求,董事会同意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
亿利煤炭主营煤炭的批发销售业务,为进一步拓展业务,提升竞争力及盈利空间,董事会同意为上述信用证项下福费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苏海全先生、范游恺先生、张振华先生一致认为:公司为新杭能源及亿利煤炭提供的总计50, 000万元担保,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一致同意本次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355,267万元(其中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担保355,267万元,为参控股企业担保0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二)新杭能源、亿利煤炭截止2013年8月31日的财务报表(未审计);
(三)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能源 公告编号:2013-058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秘书变更的议案》。王俊明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程文卫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公司董事会对王俊明先生在任职董事会秘书期间的勤勉工作和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将程文卫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未提出异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董事会秘书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已事先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了审核,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上述更换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
现将董事会秘书程文卫先生的联系方式公告如下:
电话:010-56632432
传真:010-56632585
邮箱:chengwenwei@elion.com.cn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F15A
特此公告。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10日
附:程文卫先生简历
程文卫:男,1969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学历。曾任南开大学教师,宏源证券公司研究所所长,渤海证券研究所所长,国开证券研究中心总经理。现任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能源 公告编号:2013-059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证券事务代表变更的议案》,聘任王菁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原证券事务代表索跃峰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公司董事会对索跃峰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和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现将证券事务代表王菁女士的联系方式公告如下:
电话:010-56632450
传真:010-56632585
邮箱:wagnjing2@elion.com.cn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F15A
特此公告。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10日
附:王菁女士简历
王菁:女,1980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2009年10月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获金融学博士学位。曾在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任职,2012年6月至今,担任现任本公司证券部副经理。2012年9月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十四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获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能源 公告编号:2013-060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 公司股票是否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是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0月28日(星期五)上午9:3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五)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F15A一号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为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为鄂尔多斯市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2013年10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登载于2013 年10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13年10月17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该等股东均有权参加现场会议,也有权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持股东本人授权委托书参加会议,该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四、会议登记方法
凡符合上述会议出席对象要求的股东请于2013年10月23日下午17:00之前持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代理出席会议的,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可以采用信函和传真方式登记。
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F15A亿利能源证券部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6632450 传真:010-56632585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F15A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人:王菁
2、会期费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不超过半天,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全部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附件: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10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现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2013年10月28日召开的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议案行使如下表决权,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无权 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按此格式自制或复印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