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03 证券简称:福日电子 编号:临2013-044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日电子”)于近日收到何海潮、梁瑞芝两位股东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何海潮、梁瑞芝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股票信息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何海潮、梁瑞芝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何海潮、梁瑞芝未按规定披露持有“ST福日”股票信息违法事实如下:
2012年7月25日,持有12,629,762股,持股比例5.25%;
2012牟7月26日,持有12,851,563股,持股比例5.34%;
2012年7月30日,持有14,082,563股,持股比例5.85%;
2012年8月9日,何海潮、梁瑞芝公告了其一致行动关系及持有“ST福日”股票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我会认定,何海潮、梁瑞芝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证券的信息,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由于何海潮、梁瑞芝没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对证券市场交易秩序造成危害后果,并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经对何海潮、梁瑞芝的相关行为进行了处理;何海潮、梁瑞芝接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理,并有积极主动配合我会调查等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我会决定:给予何海潮、梁瑞芝警告。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