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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整改报告
    2013-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2013-022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上证公函〔2013〕0100号)的要求,公司进一步提高了对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了对信息披露的管理与公司内部协调机制的完善等方面的改进与加强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加强了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

    公司积极组织董事、监事、高管与各相关部门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根据该办法制定的《中新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了深入透彻的学习。公司要求相关人员切实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新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严谨地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二、明确了应传递、审核、披露的信息范围。

    公司进一步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新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强调了应传递、审核、披露的信息范围。除依法依规应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媒体上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等信息以外,公司特别明确了其他对外发布的信息(例如向规定媒体以外的各类媒体发布的报道文章等,包括公司官网)也属于信息披露范畴,同样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三、理顺了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流程。

    公司协调理顺了内部信息对外披露的管理流程。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公司强调了对外发布的信息均需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发布。公司将保证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与相关人员将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同时,公司制定了《对外信息发布审核表(试行)》(请参见附件),以切实加强对外信息披露的过程管控。

    四、强调了责任追究与处罚。

    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强调了其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强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如发生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泄密、违反对外信息发布流程等情况的,公司将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带来损失的,由主要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

    公司将继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建设,理顺内控流程,切实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中新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12日

    附件:

    对外信息发布审核表(试行)

    信息报告部门

    (包括分子公司)

     
    报告日期 发布媒体 
    信息披露主题 
    信息披露内容描述 
    递交资料目录 
    信息拟稿人 信息报告部门

    负责人签字

     
    公司审批程序: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