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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拍卖公告的公告
    2013-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凤凰 编号:2013-68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拍卖公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拍卖公告,武汉海事法院定于2013年10月29日上午10时在该院二楼多功能厅对“长宁海”号、“长飞海”号、“长达海”号、“长盈海”号、“长丰海”号、“长跃海”号、“长安海”号、“长通海”等八艘船舶进行公开拍卖。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13年7月,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1、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冻结被申请人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7月12日公告2013-41。

    2013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申请拍卖被申请人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长宁海”号、“长飞海”号、“长达海”号、“长盈海”号、“长丰海”号、“长跃海”号、“长安海”号、“长通海”等八艘船舶,武汉海事法院裁定准许拍卖。

    二、本次拍卖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拍卖尚未进行,拍卖对公司效益的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拍卖预期将产生较大资产减值损失。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拍卖公告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凤凰 编号:2013-69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拍卖公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拍卖公告,武汉海事法院定于2013年10月29日10时在该院二楼多功能厅对“长天海轮” 进行公开拍卖。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13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偿还其贷款本金10000万元,(若欠息,利息及罚息和复利计算至被告还清贷款本息之日);判令抵押有效,原告对被告抵押给原告的长天海号船舶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7月19日公告2013-43。

    2013年9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申请拍卖被申请人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长天海”号船舶,武汉海事法院裁定准许拍卖。

    二、本次拍卖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拍卖尚未进行,拍卖对公司效益的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拍卖预期将产生较大资产减值损失。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拍卖公告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000520 证券简称:*ST凤凰 公告编号:2013-70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预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本期业绩预告期间:2013年1月1日—2013年9月30日

    2、业绩预告类型:亏损

    3、业绩预告情况表

    1-9月业绩预计

    项 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亏损:49,100 万元—53,100万元亏损:62,873.16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7277—0.7869元亏损:0.9318元

    7-9月业绩预计

    项 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亏损:14,741万元—18,741万元亏损:18,225.86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2184—0.2777元亏损:0.2701元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公司优化运输业务模式,去年以来加快低效资产处置、精简机构、减员控本,本报告期较去年同期亏损减少。

    2、报告期,国际干散货市场指数BDI有所回升,平均1,715.00点,较去年同期平均908.40点上升806.60点;同时,公司加大特种大件、金融物流、船员劳务外派业务发展,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公司亏损。

    四、其他相关说明

    1.因连续两年亏损且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于2013年4月25日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2013年全年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仍为负数或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截止2013年9月30日,公司收到的民事裁定书(前期已公告)中,公司船舶陆续可能被法院裁定司法拍卖,拍卖预期将产生较大资产减值损失,具体金额无法准确预计。公司将密切关注拍卖进展情况并披露。

    3、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13年三季报为准。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凤凰 编号:2013-71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

    民生银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认为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10月11日公司收到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民事起诉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传票的基本内容

    要求公司于 2013 年 11月 14日 9 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8法庭,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民事起诉状》的基本诉讼请求内容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1、判令被告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15000万元(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

    2、判令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和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案基本情况:

    经核查,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定了《借款合同》,期限一年,贷款金额总计15000万元,上述贷款有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鉴于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认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因此起诉并要求公司还款。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25起,其中:债务纠纷21起,劳务纠纷3起(涉及人数为3人),劳动仲裁一起(涉及人数为2人)诉讼金额共计2747万元,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较小。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

    六、备查文件

    1、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本公司正积极与银行方进行沟通协调,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凤凰 编号:2013-72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武汉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武汉海事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诉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13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等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7月19日2013-43号公告。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付清借款本金99,978,028.5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和利息结算方式分别计算);

    2、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对被告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长天海轮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5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赔款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除增加的诉讼费用外,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或后期的利润影响不大。

    四、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