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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性覆盖率将分步实施
    存贷比考核指标仍然保留
    2013-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流动性三指标的监管比例最终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得以明确。其中,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但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可降至100%以下;另一项流动性监管指标,流动性比例的监管标准是不低于25%; 存贷比这一饱受争议的指标仍被保留,其监管红线仍然是不高于75%

      ⊙记者 苗燕 ○编辑 颜剑

      

      今年,银监会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巴III的步伐继续加快。继去年末推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后,银监会昨日开始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而中国版巴III近日也顺利通过了巴塞尔委员会的评估。这显示出,我国审慎银行监管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有助于提升国际市场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

      

      存贷比指标被保留

      流动性三指标的监管比例最终在《办法》中得以明确。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均属于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

      其中,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但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可降至100%以下。不过,银监会将要求其提交流动性风险分析报告,包括导致流动性覆盖率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的原因、已经和即将采取的措施、对持续时间的预测等,并根据持续时间确定是否增加报告要求。

      该《办法》明确,当发生严重的系统性风险时,银监会应当考虑所采取措施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的影响和顺周期效应。在要求商业银行采取措施恢复流动性水平时,可以给予适当时间,防止对商业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造成负面影响。另一项流动性监管指标,流动性比例的监管标准是不低于25%。

      记者注意到,存贷比这一饱受争议的指标仍然保留在了《办法》之中。其监管红线仍然是不高于75%。不过,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也认可了存贷比指标存在的缺陷。该人士称:“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该人士表示,银监会将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听取业界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与时俱进、积极稳妥、逐步完善的原则,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并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法。

      一位业内人士评价认为,这样做还是比较稳妥和审慎的。他表示,存贷比指标比较符合中国银行业的实际和监管关切的要点。目前中国的银行业的信贷这块在资产的占比还是比较高的,存款在负债中的占比也是比较高的。而从货币政策的角度看,信贷发放仍然是推动货币供应量增长的最重要机制。对信贷的控制也意味着对货币供应量也在实施有效的管理。所以无论是货币政策管理、银行的流动性管理还是银行的稳健运营,取消这一政策都是不合适的。

      新指标有助于避免监管盲区

      值得一提的是,巴III流动性标准允许各国自主决定增加2B资产,包括信用评级为BBB-至A+的公司债券、满足特定条件的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但《办法》并未将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暂不被列入2B资产范围。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律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内投资股票,且国内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品种少、规模小、交易不活跃,不满足巴III流动性标准规定的条件,我国银行业在境外持有的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数量也很有限。因此,2B资产范围仍然只包括符合条件的公司债券。

      今年6月份,我国银行间市场曾出现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市场利率快速上升现象,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不能适应业务模式和风险状况的发展变化的问题。为此,银监会也将定期监测包括同业市场负债比例在内的商业银行融资来源及稳定程度。

      一家股份制银行资产负债部的负责人对上证报表示:“《办法》对防范这一问题会有直接正面的促进作用”。他认为,随着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也在发生变化,尤其是通过同业市场的拆借,发放一些投资于长期的理财项目,产生了资产负债期限的错配。而按照原来的指标监管的话,这个问题就会被忽略,采用新的监管指标将有助于避免监管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