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96 证券简称:百洋股份 公告编号:2013-070
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3年10月14日上午9:30;
(二)召开地点:广西南宁高新区创新西路16号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忠义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2,408,4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9.56%。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额度从人民币5,000万元提高至人民币29,000万元,用于购买短期(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低风险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该29,000万元额度可滚动使用,在单笔金额并且总额度不超过29,000万元的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相关事宜,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52,408,43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该项议案由符合章程规定的票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岳秋莎、梁定君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会议资料;
(三)经办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