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44版)
原银华沪深300指数基金终止上市后,银华沪深300指数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在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上市,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使用原深圳证券账户进行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或者进行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五)调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1、投资范围
银华沪深300指数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本基金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如果法律法规允许,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股票组合投资比例可以提高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基金的投资范围拟调整为:“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投资策略
由于在投资范围里增加了股指期货投资品种,与此相对应的投资策略部分拟增加有关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证。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别是在运用股指期货做套期保值的过程中,降低由于大额申购赎回导致仓位大幅变动引起的跟踪误差。
(六)调整收益分配原则
原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3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型为分级基金后,在存续期内,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基金(包括银华300份额、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调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在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对于原银华沪深300指数基金基金合同关于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应单独或合计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比例的条款,计算到会或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以确定是否符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的条款,以及通过持有人大会决议而应当符合的投同意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表决权比例的条款,均相应调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银华300份额分别达到各自基金份额总额的上述比例。
(八)调整费率
转型为银华沪深300分级基金后,赎回费率不进行调整,管理费率由0.5%调整为1%。托管费率由原先0.15%调整为0.22%。
申购费率调整前如下:
场外、场内 申购费 |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50万元 | 1.2% | |
50万元≤M<200万元 | 0.8% | |
200万元≤M<500万元 | 0.4% | |
M≥500万元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调整后为:
场外、场内 申购费 |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50万元 | 1.2% | |
50万元≤M<100万元 | 0.6% | |
100万元≤M<500万元 | 0.1% | |
M≥500万元 | 固定按笔收取,1000元/笔 |
(九)提高申购起点金额
调整前: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办理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调整后:投资者通过场内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五万元。投资者通过场外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十)将标的指数使用费划入基金财产中列支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二(2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元(5万元)。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十一)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修改基金合同,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银华沪深300指数基金拟调整基金份额结构、设定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机制、终止上市交易并申请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基金之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上市、调整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收益分配原则、调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调整费率及申购起点金额,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上述转型方案要点修订《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修改,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最新修订情况修改《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基金部颁布的《分级基金产品审核指引》要求,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的其他内容。
(十二)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终止上市。根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之日起《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失效且《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同时本基金更名为“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综上所述,拟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针对上述事项修订基金合同内容,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合同内容修订并经基金托管人审核同意后,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银华沪深300指数基金基本情况
银华沪深300指数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 2009 年 08 月 17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行政许可【2009】793 号文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09 年10月 1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募集规模达670,189,105.75份基金份额。
(二)基金转型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鉴于近年兴起的分级基金可以满足投资人的多种需求,同时考虑到充分发挥沪深300指数代表大盘走势的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必要召开持有人大会,将银华沪深300指数基金(LOF)转型为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基金。
在整体转型过程中本公司会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把保护持有人利益作为首要前提,不改变原基金运作方式、投资策略、跟踪标的等重要要素,而仅在分级模式、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做出修改和完善。整体转型力求在满足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指数基金的投资需求同时,为新的投资者提供投资分级基金的便利条件。
(三)银华沪深300指数基金转换为分级基金的可行性
1.银华沪深300指数基金转型方案不存在法律障碍
依照《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第十一章第二条规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在《基金法》第八十四条到第八十七条对基金持有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转型的可行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2.银华沪深300指数基金转型方案不存在技术障碍
截至2013年6月30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有4只股票型分级基金成立,且各基金运作平稳,使得本公司在分级基金运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为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基金的运作奠定了基础。经过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沟通与协调,本公司在转型过程中所涉及的份额折算、申购赎回、终止上市等流程及技术方面,已经做好了相关准备工作。
3.银华沪深300指数基金转型为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基金可满足一定的市场需求
银华沪深300指数基金转型方案是在与相关各方进行广泛沟通的基础上制定出的切实可行的方案。沪深300指数作为A股市场最具代表性的指数之一,已被广大投资者熟知,因此,作为分级基金的标的指数更容易被投资者所接受与运用,也可以满足投资者对投资收益及交易流动性的诉求。
(四)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基金合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并进行公告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六)关于基金份额起始折算的说明
基金管理人将于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进行分级运作起始折算,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进行分级运作自动分拆的方法。此项份额折算不改变原银华沪深300指数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资产权益总额,对原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转型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为防范此风险,自转型方案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按《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告。
如果转型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间隔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转型方案议案。
(二)本公司将进行持续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由于分级基金与传统的开放式基金相比,在产品结构、申购赎回、份额折算、投资者权益及风险收益特征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因此,为了使投资者更加深入了解分级基金,能够将分级基金作为其投资工具进行运用,本公司将进行持续的投资者教育工作以及产品的持续营销。
五、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本方案。
联系人:田宁
联系电话:400-678-3333
传真:010-58163027
电子信箱:yhjj@y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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