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998 证券简称:九州通 公告编号:临2013-038号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九州通”)于2012年10月22日发行的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10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2年10月22日至2013年10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2九州通”,债券代码为“122182”。
4、发行总额:人民币16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70%,债券存续期前三年固定不变。
7、起息日:2012年10月22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10月22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到期日:本次债券到期日为发行首日后5年。若投资者部分或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3年。
10、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7年10月22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5年10月22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7年10月22日兑付。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的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与地点:本债券于2012年1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债券本期付息方案
根据《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70%,每张“12九州通”(面值人民币1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0元(含税)。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3年10月21日
2、债券付息日:2013年10月22日
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3年10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九州通”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20%,每张“12九州通”(面值人民币1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0元(含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张“12九州通”(面值人民币1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0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10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2九州通”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10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3年11月15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2九州通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确认。
开户银行: 汉口银行龙阳大道支行
账户号码: 023020120108000027
账户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 刘志峰、黄海英
咨询电话: 027-84451256或4008004488转8485
传 真: 027-84451256
邮寄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 430051
(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3年11月15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2九州通”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还应于2013年11月15日前(含当日)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宝林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
电话: 010-60210333
传真: 010-60210836
联系人: 林新扬
2、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如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0620
项目主办人:龙飞虎、周晨
项目经办人:刘洋、郑江波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负责人: 王迪彬
电话: 021-38874800
传真: 021-58754185
邮编: 200120
特此公告
发行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10月18日
附件:“2012年九州通”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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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 10月21日) 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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