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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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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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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87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2012年6月19日颁布的《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2、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沈增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William Y. Yun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总裁、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 LLC总裁,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执行副总裁。

      董事张雅锋女士,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厅副处长、处长,广西凭祥市委副书记、广西商业大厦副总经理、广西南方商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证券办发行部主任、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副主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筹备组组长、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齐国旗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河南大学党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资本运作总部副总经理、收购兼并总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总裁,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董事胡德忠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经济师。历任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广西证券(2011年10月增资扩股并更名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常务副总裁、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Gregory E. McGowan先生,博士学历。现任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等职务。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意志银行(香港)副总裁。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广西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长、财办主任,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享受正厅级待遇)。现任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黄湘平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兼职教授。历任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处长、主任,湖南人大常委法工委副主任,湖南省体改委副主任,湖南省证券委副主任,湖南省证监会主任(党组书记), 中国证监会武汉办主任、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湖北局局长、党委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会长、党委书记。现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咨询委员会副主任。

      独立董事陈伟力女士,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现任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洪荣光先生,MBA商学硕士。历任台湾亚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第一大股东(后与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H&Q(Hambrecht & Quist Group)汉茂风险投资公司董事、越南国家投资基金公司董事、邓普顿新兴市场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邓普顿开发中国投资信托基金(卢森堡)董事、台股指数基金公司(英国)董事、菲律宾信安银行董事、富兰克林邓普顿国际基金董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兴亚置业集团(中国)董事长、亚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长、菲律宾信安银行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

      监事李慧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部财务部及交易部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监事张志强先生,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中国科技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监事戴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专业会计硕士, FRM、CFA。历任重庆工程建设总公司预算管理部助理工程师、韩国三星集团上海代表处建设项目投资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风险管理部总监、职工监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副总经理张晓东先生,美国多米尼克学院国际经济政治分析硕士。历任中国企业管理无锡培训中心助教、中欧管理研究生项目(现改为中欧国际管理学院)助教/中方院长助理,无锡虹美电器集团销售/项目经理,美国纽堡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阳光国际管理公司董事,中信资本市场控股公司董事(非董事会成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首席基金经理,管理国富弹性市值股票基金及国富深化价值股票基金。

      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及国富研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李彪先生,硕士研究生,副研究员。历任内蒙古大学经济系讲师、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处处长、证券机构监管处处长、稽查处处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助理、督察长。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注:经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9月9日起李雄厚先生不再担任本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职务(详情请参见2013 年9 月10 日刊登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在新任总经理正式就任前,由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吴显玲女士简历详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自2006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五)基金经理

      胡永燕女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合管理部研究员、投资助理及投资经理,并曾在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小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与研究工作。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富日日收益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吴显玲女士(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张晓东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首席基金经理);徐荔蓉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朱国庆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刁晖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戴刚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基金经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下转B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