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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3-1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3—04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3月15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 (2012)烟商初字第194、195号应诉通知书、传票及与(2012)烟商初字第195号应诉通知书对应的起诉状。(详见公司临2013-017号公告)

      公司按照上述诉讼文书的要求,聘请了代理律师出庭答辩,并于庭审取得与(2012)烟商初字第194号应诉通知书对应的起诉状,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原告:烟台市福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水泥公司”)

      烟台市第三水泥厂(以下简称“第三水泥厂”)

      金顶公司

      浙江万能通信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能通信”)

      富阳万能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能办公”)

      原告诉讼事实与理由:

      根据公司收到的起诉状,其描述的诉讼事实与理由主要情况如下:

      2001年11月28日,原告辖属的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张格庄信用社”)与被告烟台市第三水泥厂分别签订了(2001)农信高抵字(07)第0654号、第065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第三水泥厂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福山区张格庄镇、他项权证号为福他项(2001)字第034号、03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被告金泉水泥公司自2001年11月28日至2002年5月28日止在张格庄信用社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最高额折合人民币42万元及644万范围内提供担保。

      2001年11月30日,张格庄信用社与被告金泉水泥公司签订了(张)农信借字2001070473号《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金泉水泥有限公司向张格庄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653.6万元,借期自2001年11月30日至2002年5月28日止,月利率6.825%。。

      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张格庄信用社根据上述《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举借给了被告金泉水泥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53.6万元。被告金泉水泥公司自借期届满和逾期后又至今,违约拖欠借款本息,被告第三水泥厂亦未将抵押物交由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

      被告金泉水泥公司系被告烟台市第三水泥厂及金顶公司于1997年1月10日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金顶公司已于2004年12月15日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了万能通信,万能通信已于2009年1月7日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了万能办公),其中被告第三水泥厂认缴出资2708.35万元,被告金顶公司认缴出资2818.9万元,原告认为上述出资均有瑕疵,因此要求被告烟台市第三水泥厂、金顶公司在出资瑕疵范围内对被告金泉水泥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金泉水泥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3.6万元及利息、复利700万元(暂计至2012年11月20日);同时从2012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日利率日万分之三计付逾期利息、复利给原告;

      二、判令被告金泉水泥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40万元(一、二项合计13936000元);

      三、确认原告对被告第三水泥厂抵押的位于福山区张格庄镇、他项权证号为福他项(2001)字第034号、03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判令被告烟台市第三水泥厂、金顶公司在出资瑕疵范围内对被告金泉水泥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判令被告万能通信在受让金顶公司股权的范围内对金顶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判令被告万能办公在受让万能通信股权范围内对万能通信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案件正在审理当中。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