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股票简称:亚星化学 股票代码:600319 编号:临2013-052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案已二审判决
●公司在本次诉讼中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9300万及原审原告利息损失
●可能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上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2年6月8日、2012年10月24日收到深圳市中院(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34号《传票》、《民事起诉状》(详见公司2012年6月12日、2012年10月26日分别发布的临2012-021、临2012-048号公告),并于2013年1月28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市中院)(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认为:深圳市百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百丽)与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集团)之间的借款合同违法无效,公司对《保证合同》的签订不知情,事后也未予追认,因此不应在本案中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深圳百丽则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双方均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于2013年5月13日开始受理此案。
二、诉讼案件及一审诉讼判决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发布的临2013-008号公告。
三、二审诉讼判决情况
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及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
(三)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百丽投资有限公司的利息损失(从2011年2月25日起以人民币1亿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1年5月6日,从2011年5月7日起以人民币93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中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深圳市百丽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深圳市百丽投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43674元,由深圳市百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1837元,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18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法院判决情况,公司应当承担被告亚星集团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9300万元及原审原告利息损失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并负担本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837元,可能会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