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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互联网金融回归金融属性
    2013-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互联网自身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金融业特有的风险问题可能相互放大,导致互联网金融容易产生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因此,如何保证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安全以及在互联网环境下防控金融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继续发展的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果说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中的“异类”,那么,通过给予其合法身份,并将其纳入监管的框架中进行规范将促使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使其回归金融的基本属性。

      □ 郭田勇

      

      互联网企业向金融行业渗透不断深化

      近两年,伴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也正在向金融领域不断延伸和深入。从业务类型来看,互联网企业涉足的金融业务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一是第三方支付,这是最早出现也是最具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其目前规模巨大,仅2012年一年交易规模就超过了10万亿元;

      二是金融产品销售渠道业务,例如阿里巴巴的余额宝销售天弘基金的货币基金、铜板街网站销售银行理财产品等;

      三是互联网信贷,以P2P贷款为代表,如宜信。在提供P2P贷款服务的网站中,有的只是作为纯粹的信息中介,提供一个平台;有的以自有资金提供担保服务;还有的先筹集信贷资金再寻找客户和项目提供贷款。可见,不同类型的互联网信贷网站对金融业务的渗透程度也有深有浅;

      四是现在流行的众筹模式,即通过在互联网上展示自己的项目募集公众资金实现融资。

      最近,银行业向民营企业开放的呼声越来越高,引起了一股开办民营银行的热潮。在此热潮中,互联网企业想“登堂入室”做银行也有其合理性和可能性。例如最近,阿里巴巴由代理销售天弘基金的产品出发,借助其自身优势收购天弘基金,就是互联网企业在金融领域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企业已经不满足于仅从业务层面介入金融领域,还要从机构层面介入,试图建立自己的金融机构。我认为,这是互联网企业全面深入金融业的表现,而且这个趋势在未来会越来越明显。

      

      三大优势推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

      互联网金融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发展如此之快,有一定的必然性。从外在原因来看,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失给予了互联网企业一定的生存空间,关于监管问题在下文中再展开说明。从内在原因来看,其一,中国互联网用户超过5亿人,用户基数多,客户基础大,因此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手段一经出现就获得了巨大的认同,推动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其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有其固有的优势,我把优势归纳为三点。

      第一个优势是交易成本低。商业银行目前也在大力发展网上银行,办理一笔同样的业务,网上银行只有实体网点成本的十分之一,网上银行对实体网店的替代使得运营成本大幅降低。金融业的本质是服务业,在市场经济中,服务业发展的规律就是不断向交易成本降低的方向发展。前两年大家都说银行业暴利,银行业暴利意味什么?意味着银行业给客户提供的服务成本高。客户的成本就是金融服务机构的收入。从市场竞争的规律来看,未来的发展肯定要往交易更低的方向走,而互联网金融就代表了这种趋势。

      第二个优势是客户服务口径扩大,解决了长尾客户的问题。劳动法和办业务客户群的双重要求使传统银行有营业时间的限制,客户去银行的时间呈现正态分布,哪段时间客户集中度最高,银行就选择这段时间营业,但是有部分客户却有不同的偏好或者临时需求,这类处于正态分布两边的客户就享受不了银行网点服务。而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很多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限制,为消费者大幅度节约时间成本,可以满足一直被忽视的“长尾”群体的金融需求,大大提高客户覆盖率。

      第三个优势是应用大数据,在解决银行传统的风险管理上有其内在优势。银行是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所以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在于筛选客户进行风险管理的能力。互联网金融强大的数据收集、数据分析和行为跟踪能力能够逾越一般财务报表,有效地调查、监督客户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有效地甄别异常状况,这在技术上解决了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难题。互联网金融基于互联网数据挖掘技术不断创新征信手段,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更重要的是能有效控制金融风险。

      正是基于上述三个优势,互联网金融发展得很快,也给传统银行带来了很大压力。我很赞同一个银行业人士说的,“虽然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基因不一样,一个主体是互联网企业,一个主体是金融企业,但是未来发展的趋势是业务逐渐相互融合。”

      

      “互联网金融泡沫”的正反两面

      但与此同时,我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存有一些担心,在其如火如荼发展的背后不容回避地存在一定造势、炒作、包装的成分。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正处于“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的境地。

      担心一,开展P2P的互联网公司,如果其仅仅作为信息平台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其在放贷前的风险评估工作离不开线下面对面的交流、调研。这种线下活动与银行做风险管理没有差别,尤其是一些P2P公司先筹集资金再贷款给他人,这跟办银行的道理几近相同。

      担心二,众筹模式。从根本上看,众筹模式和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是同一回事,若没有信息披露的要求和相应的监管,只是单纯筹资,其中蕴含很大的风险。

      担心三,有大数据、云计算能力的互联网企业数量有限。大数据到底是互联网企业与生俱来的功能还是外在性?据我了解,实际上能做大数据的互联网企业并不多,全国范围内真正拥有大数据处理能力的网站只有三五家,因为其要求客户数量要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从理论上讲,大数据与商业银行做小额贷款时做的一套数据库没有本质性区别,无非是零售业务、小微业务、批量化处理,只是互联网企业将其搬到网上,把大数据的概念做得更深入一些,但是这一定需要以客户积累的量为基础。

      当然,一定程度的造势和炒作对于一个行业的长期发展也有其有利的一面,因为任何新生事物的起步都需要一种感性激励。美国的互联网泡沫就是一个典型的过度炒作的例子,由于互联网企业以点击率而非盈利能力为考核标准,导致了互联网行业盲目追求点击率,投融资过热的局面。但有趣的是,正是互联网泡沫的出现带动了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企业的飞速发展,给美国乃至世界带来的好处是无法估量的。同理,目前正在形成的“互联网金融泡沫”也或将加速推动互联网和金融业的融合以及金融行业的发展,提高金融行业的服务效率,惠及全社会和广大消费者。

      

      打开“正门” 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框架

      上文中提到,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是监管的缺失,各式各样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在监管空缺的灰色地带野蛮生长。那么,为何互联网金融长期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呢?我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一直以来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业务规模尚小,属于“小打小闹”的尝试阶段,因此监管部门对此既不够重视,又难以达成共识;其二,互联网金融目前尚属于“三不管”地带,监管机构不愿主动“捅雷”。从业务类型来看,银监会、地方金融办和央行均有一定的监管职责,但是银监会不愿意监管不吸收存款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地方金融办难以监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只有央行目前的主动欲望更强。

      从一项金融业务发展的内在规律看,在产生初期,业务发展快、风险较低;而迅速发展过后,从业务和机构上都开始变得鱼龙混杂,风险随发展积聚,从目前互联网金融来看,也要进入这个阶段。为了防范风险积聚之后的爆发,合理的监管是必要的。如果央行牵头负责监管互联网金融,也需要根据业务类型,协调各监管机构,做好监管的分工,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主体。

      互联网金融发展已经给传统利益格局带来冲击,我建议,一方面,对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该“登堂入室”的可以“登堂入室”,比如,可以给做得好的企业发放牌照、合理准入等等。互联网金融确实存在跨界经营、违规等问题,但是为什么会有这类问题呢?正是因为“正门”没有对其开放。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有局部性,互联网自身存在安全问题和金融业特有的风险问题可能相互放大,导致互联网金融易产生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因此,如何保证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安全以及在互联网环境下防控金融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继续发展的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说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中的“异类”,那么,通过给予其合法身份,并将其纳入监管的框架中进行规范将促使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使其回归金融的基本属性。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