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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交易
    打开消费金融想象空间
    2013-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应改革现有监管体系,赋予商业流通企业直接参与消费金融服务的权利,特别是顺应目前消费领域的变革,赋予网上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企业或与这些机构结合比较紧密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参与和提供消费金融服务的权利,以扭转金融与消费活动关联不紧密的问题

      □ 曾刚

      

      长久以来,提振消费、扩大内需都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核心内容,次贷危机之后,其重要性更加凸显。也正因为此,如何加大对消费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也成为新时期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应该说,在过去一段时间里,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以及居民收入水平的快速增长,我国消费金融已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单从数据上看,截至2012年年末,全国消费信贷余额已达到10.27万亿元,占金融机构信贷余额的比例为16.42%,占对个人贷款余额(含经营性贷款)的比重为64.5%。其中,住房按揭贷款余额约为7.8万亿元,占全部消费信贷余额的比重为76.3%;信用卡贷款余额约为1.14万亿元,占消费信贷余额11.1%;汽车贷款余额(含汽车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约在1500亿元左右,占比为1.5%;其他各类消费信贷占比为10%左右。

      总体上看,尽管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与成熟国家相比,我国消费金融领域仍存在许多问题:一是产品结构较为单一。其中,房地产按揭占据了绝大部分,真正与消费活动直接相关的产品规模相当有限;二是消费金融产品提供主体较为单一。商业银行是消费金融市场主要的提供者,除此之外则是少量规模较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直接从事消费、流通行业的非金融企业则几乎没有参与。这些结构上的问题根源于我国既有的管制体系,将从事金融活动的权利限定于特许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导致金融与消费活动之间脱节较为严重。在银行不熟悉或不愿意涉足相关领域时,消费金融的发展自然也就难有真正意义的突破。

      面对上述这种情况,消费金融领域未来的改革无外乎两种路径,一是沿着既有思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消费金融领域的投入。这其中既包括对银行业务的引导,也包括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如消费金融公司),等等。二是在传统思路之外,顺应消费领域的变革,通过新的机构和主体,开发全新的模式和产品,以此推动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在以上这两种路径中,第一种虽是目前认识上的主流,但其并未解决金融与实际消费活动相脱节的问题,前景不容乐观。而第二种路径,因与消费领域变革趋势相吻合,在长期内或会有更强大的生命力。

      为此,我们可先简单看看消费领域最新的一些发展趋势,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消费金融创新的情况。简单说来,在过去几年中,我国消费领域最为显著的变革就是网络消费的兴起。依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以及交易效率得到了极大提升,交易的范围日益扩大,规模也急速膨胀。2012年,中国网上支付规模强劲增长,整体交易规模突破3.8万亿元,同比增长近80%。其中,网络购物交易规模突破1万亿元大关,达到1.304万亿元,较上年增长66.2%,占社会消费品总零售额的比重达到6.2%。此外,网络消费的用户规模也不断攀升,2012年用户规模达2.2亿人,在中国网民中的渗透率已达39.1%。网络交易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网络交易的发展,给消费行业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同时为消费金融发展提供了新的机会。

      首先,通过提升电子商务的交易效率,间接支持居民消费。在网络交易的发展过程中,相当长时间里支付问题始终是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不仅提高了支付的效率,而且还通过引入“信用中介模式”,创造性地解决了网络交易的安全性问题,由此推动了网上零售市场的飞速发展。

      第二,互联网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通过与传统金融机构更有效的竞争和合作,共同服务于消费金融创新。比如,随着整个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等传统机构的关系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由最初的完全合作逐步转向了竞争合作并存。比如,在很多支付业务中,第三方支付在逐渐走向“前台”,而银行却到了后台。再如,随着监管机制放开,基金、保险、信托、券商理财产品等也可能与第三方支付企业更有效的合作。此外,通过走向前台,支付企业可能获得大量金融客户信息与数据资产,使之成为开拓外部合作的重要资源。所有这些,一方面促使传统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企业共同推动创新,促进居民财富积累和获得消费金融支持;另一方面也使得传统机构体会到更迫切的竞争压力,从而在完善和加强对居民的财富管理和消费支持方面,进行更多的开拓和创新。

      第三,互联网公司基于自身特点所创造的消费金融模式,与实际消费活动结合更紧密。例如,2013年初,阿里巴巴尝试推出“信用支付”产品,根据用户交易数据进行授信,信用额度可用于在淘宝等购物支付。按照其发展计划,“信用支付”功能将覆盖所有8000万支付宝用户,用户资质将分成不同的层级,并与授信额度直接挂钩,最低为200元,最高可达5000元。此外,引发各方高度关注的“余额宝”业务,也可看作是阿里公司在消费金融领域的一项尝试,有效提高了消费过程中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可为消费者带来更多实质性的好处。

      综合上面的介绍,我们认为,在消费领域变革加速的背景下,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或面临新的机遇。具体而言,对于未来的发展,有如下一些建议:

      首先,最重要的是对现有监管体系的改革,即赋予商业流通企业直接参与消费金融服务的权利,特别是顺应目前消费领域的变革,赋予网上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企业或与这些机构结合比较紧密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参与和提供消费金融服务的权利,以扭转金融与消费活动关联不紧密的问题,更充分地发挥金融对消费的促进作用。

      其次,也应防范消费金融过度膨胀的风险。从理论和实践经验来看,消费金融对扩大消费水平有很积极的作用,但过度发展也会带来潜在的风险。对此,在制定政策引导消费金融发展时,政府也应该关注相关的风险,适当调整政策的力度和方向,并对过度竞争行为进行适度的限制,并跟踪监测居民家庭负债率,防止信用消费过度膨胀。

      第三、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目前,我国针对消费金融的法律体系仍然比较松散,且层次较低,缺乏法律约束力,难以有效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促进消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尽快制定消费金融法律,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与此同时,应考虑修订《贷款通则》,出台《放贷人条例》,在进一步规范借、贷行为的同时,适度放松对贷款主体资质的限制,为商业企业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第四、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凭借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中国征信体系建设在较短的时间内已发展到较高的水平,并为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未来,中国征信体系建设的主要方向包括:(1)推动信息进一步整合和共享,进一步扩大商业银行信贷交易信息采集范围,继续推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覆盖面,推动信用保险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接入征信系统,丰富信息主体的信息内容;(2)逐步扩大信用报告在银行信贷、公司上市、融资融券、保险等及金融业务中的应用;(3)继续改进和丰富征信产品,提供多样化服务,等等。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