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山东钢铁 证券代码:600022 编号:2013-038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4805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初字第0012号《民事裁定书》、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追加被告申请书》及《应诉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一: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常熟天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三:陈雪明
被告四:龚妹芳
被告五: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原告与第一至第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认为,结合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应追加龚妹芳、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为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如下:
2012年2月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最高额为8亿元《综合授信合同》,授信期限于2013年2月3日到期后,双方于2013年2月25日,又签订了一份授信额度为6亿元的《综合授信合同》。
2012年2月、2013年2月,原告与第一被告和原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济南钢铁)三方签订了两份《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约定原告以授信融资形式开具收款人为原济南钢铁、付款人为第一被告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购买原济南钢铁的钢材,汇票直接交付原济南钢铁。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截至起诉之日,第一被告尚有14笔《银行承兑协议》未履行完毕,涉及授信敞口金额48050万元。按照《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原济南钢铁应当按照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承担余额退款责任。因此,请求法院追加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为本案被告(2012年2月27日,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并成立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48050万元,并自垫付款发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罚息;(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五、被告六对第1项诉讼请求的本金承担退款责任,并自逾期退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违约责任;(4)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实现上述债权已发生的律师费20万元;(5)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报备文件目录
1、民事诉状;
2、追加被告申请书;
3、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4、应诉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5、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