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3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0月14日以书面送达方式发出。
2、2013年10月24日上午,在公司三楼第二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3、会议应到董事九人,实到董事九人。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世平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出席会议的董事占公司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会议以九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二)审议《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会议以九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三)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会议以九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费用为85万元。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关于设立吉电(滁州)章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议案
会议以9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设立吉电(滁州)章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安徽省滁州市市依法设立吉电(滁州)章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800万元,负责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投资建设、经营、生产运营、检修维护、安装、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碳汇交易。
(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会议以九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增设总工程师一职。同意将修订后的《章程》提交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关于制订《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会议以九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七)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以九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拟于2013年11月11日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召开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11月4日。(详细内容见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次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有:
1、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3年8月22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的公司2013-032号公告)
2、审议《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4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0月14日以书面送达方式发出。
2、2013年10月24日上午,在公司三楼第二会议室召开。
3、会议应到监事五人,实到监事五人。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厚新先生主持。
5、出席会议的监事占公司全体监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会议以五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二)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会议以五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5
关于召开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召开合法、合规。
(三)会议表决方式:现场会议
(四)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1月11日(星期一)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会议室
(五)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4日(星期一)
(六)会议出席对象:
1、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
2、截止2013年11月4日下午15:00 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3年8月22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的公司2013-032号公告。
2、审议《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等方式。
2、登记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3、登记时间:2013年11月7日上午10:30—11:30,下午13:30-16:30(信函以收到邮戳日为准)。
4、出席会议所需携带资料
(1)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股东大会,应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受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2)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能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四、其他事项
1、会务常设联系人
联 系 人:石岚 华子玉
联系电话:0431—81150933 81150932
传 真:0431—81150997
电子邮箱:jdgf875@cpijl.com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
邮政编码:130022
2、会议费用情况
会期一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代表本人(或单位)出席贵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召开的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其对会议议案按下表所示进行表决:
| 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结果 |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1 |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
| 2 | 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
| 3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
股东账户卡号: 持股数:
代理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7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因公司原聘任的审计机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瑞岳华”)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成立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同意公司聘请瑞华所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履行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中瑞岳华为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机构。
二、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收到原财务审计机构——中瑞岳华发来的《关于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函》,称中瑞岳华决定与国富浩华整体合并,并已签订了《合并协议》,合并后事务所名称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鉴于上述情况,为保持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原聘 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为保持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同意公司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董事会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根据实际审计工作业务量,初步拟定为85万元人民币。
3、公司本次聘请 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其他
公司本次拟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的说明材料显示,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并设立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于原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销,其全部员工及业务将转移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名义为客户提供服务。
经审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9000多名员工,2500名注册会计师,23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334名合伙人,2012年度业务收入28亿元。为保持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李书东 顾奋玲 姚建宗
签字: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