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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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刘晓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俞昌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于丽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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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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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原因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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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原因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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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原因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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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相关议案,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40,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拟不超过250,000万元,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6.33元/股;
2、公司201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变更的议案》,选举王灏先生、刘永政先生、苏朝晖先生为公司董事,选举宋丰景先生为公司监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选举王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的议案》,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人员进行了相应调整;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宋丰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
3、公司201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对独立董事津贴制度进行了调整;
4、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首创(香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适时分批为下属全资子公司首创(香港)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总额为相当于3亿人民币的美元(约4,777万美元);2013年7月22日,公司向首创(香港)有限公司增资4,980.69万元人民币(约810万美元);
5、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增资9,600万元人民币,用于江苏省徐州市区区域供水中心水厂(刘湾水厂)改扩建工程项目先期建设,因双方股东同比增资,增资后公司持股比例仍为80%,公司于8月30日完成增资4,800万元,后续增资及工商变更手续尚在进行中;
6、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安徽省阜阳市泉北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投资安徽省阜阳市泉北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公司于10月8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7、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湖南首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1日与岳阳县人民政府签署《岳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TOT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以TOT方式获得岳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项目,项目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000万元,规模为项目一期250吨/日,特许经营期29年;湖南首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岳阳县首创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该项目并履行相关合同的权利义务,该公司注册资本2,800万元人民币;
8、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宝鸡威创水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44%股权的议案》,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京国资产权【2013】118号批复,确定挂牌底价为5,213.33万元;7月26日,公司经与北京产权交易所确认,确定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为通用首创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双方于8月30日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转让价款为5,213.33万元;
9、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安庆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安庆市财政局2013年8月6日下发的《安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的函》财建函【2013】36号,上调污水处理服务费0.02元/吨,新水价自2013年1月起执行;
10、报告期内,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安阳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安阳水冶首创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按协议约定调整了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
11、报告期内,公司申报的两个住建部项目《大口径(DN40-DN150)机械水表周期更换及监控管理研究》、《示范省--城市供水绩效评估管理研究》已批复立项并启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股改承诺:
①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5年内,每年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程序提出现金分红议案,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期可分配利润的70%,并承诺在股东大会上对所提分红议案投赞成票;
②首创集团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未来将不从事与首创股份产生同业竞争的水务业务;
③支持首创股份尽快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来建立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切实履行相关承诺。
2、解决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现有业务中,新大都酒店业务和土地二级开发业务与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公司将待相关政策允许时,结合市场情况,在三至五年内逐步解决现存的同业竞争问题。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切实履行相关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2013年10月28日
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