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0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与中行鞍山高新区支行、招商银行鞍山分行、光大银行鞍山分行、浦发银行鞍山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与华夏银行鞍山分行、鞍山熠腾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鞍重股份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与中行鞍山高新区支行、招商银行鞍山分行、光大银行鞍山分行、浦发银行鞍山分行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方式在中行鞍山高新区支行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本公司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
2、公司承诺在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的方式续存。
3、公司不得从定期存款账户或通知存款账户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公司如需支取资金,必须将募集资金由定期存款账户或通知存款转回专户,并及时通知海通证券。
4、公司不得针对上述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设立质押或抵押。
5、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需要在中行鞍山高新区支行另开设结算账户(此账户资金全部由专户转入)、保证金账户,专门用于办理与募投项目有关的业务(如进口信用证业务等),公司须在新设账户开立后二日内将账户的种类、帐号以书面形式通知海通证券,该新设账户适用三方签订的监管协议与补充协议的规定。
6、本补充协议为公司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与中行鞍山高新区支行于2012年4月23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已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已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二、与华夏银行鞍山分行、鞍山熠腾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鞍山熠腾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丁方”)
甲方使用超募资金壹仟万元(小写:10,000,000.00元)设立鞍山熠腾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丁方已在乙方开立基本账户,账号为14150000000102995。该账户资金仅用于丁方日常经营,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丁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账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立民(身份证号为)、赵立新(身份证号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由丁方将对账单抄送丙方。
6、丁方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方式在乙方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丁方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
7、丁方承诺在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账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的方式续存。
8、丁方不得从定期存款账户或通知存款账户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
9、丁方不得针对上述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设立质押或抵押。
10、丁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账户中支取(包括取现、转账)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账户的支出清单。
11、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2、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账户情形的,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账户。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