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姓名 | 何承命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黄福良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薛春林 |
公司负责人何承命、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福良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薛春林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 | 2,505,536,421.45 | 2,816,192,069.12 | -11.0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728,974,980.53 | 771,894,560.25 | -5.56 |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6,780,458.41 | -120,448,277.00 | 不适用 |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 | 1,621,618,311.93 | 2,150,371,380.46 | -24.5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2,167,201.26 | -63,298,857.35 | 不适用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108,239,055.15 | -80,546,264.14 | 不适用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35 | -7.09 | 增加2.74个百分点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437 | -0.2157 | 不适用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437 | -0.2157 | 不适用 |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 | 42,661 | ||||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总数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
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4.28 | 71,259,939 | 0 | 质押71,000,000 |
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法人 | 12.71 | 37,297,700 | 0 | 未知 |
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4.95 | 14,529,368 | 0 | 未知 |
陈红霞 | 未知 | 0.24 | 705,089 | 0 | 未知 |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塔晶华南虎一号集合资金信托 | 未知 | 0.20 | 600,000 | 0 | 未知 |
沈文君 | 未知 | 0.19 | 561,800 | 0 | 未知 |
翁代寿 | 未知 | 0.19 | 557,500 | 0 | 未知 |
任文美 | 未知 | 0.18 | 533,291 | 0 | 未知 |
杨波 | 未知 | 0.15 | 450,066 | 0 | 未知 |
孔淑梅 | 未知 | 0.15 | 438,888 | 0 | 未知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股份种类及数量 | |||
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71,259,939 | 人民币普通股71,259,939 | |||
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7,297,700 | 人民币普通股37,297,700 | |||
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4,529,368 | 人民币普通股14,529,368 | |||
陈红霞 | 705,089 | 人民币普通股705,089 | |||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塔晶华南虎一号集合资金信托 | 6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600,000 | |||
沈文君 | 561,800 | 人民币普通股561,800 | |||
翁代寿 | 557,500 | 人民币普通股557,500 | |||
任文美 | 533,291 | 人民币普通股533,291 | |||
杨波 | 450,066 | 人民币普通股450,066 | |||
孔淑梅 | 438,888 | 人民币普通股438,888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公司第三大股东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国有股东,实质上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和间接共持有本公司17.66%股份。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构成同比变化及主要影响因素(单位:元)
科目 | 本期数 (2013年9月30日) | 年初数 (2013年1月1日) | 变动幅度 (%) | 变动原因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24,433,797.18 | 61,044,640.19 | -59.97 | 主要系报告期内出售股票所致 |
应收票据 | 46,888,188.99 | 72,843,888.59 | -35.63 | 主要系报告期内资金到期收回和贴现所致 |
预付款项 | 80,653,269.96 | 56,717,718.08 | 42.20 | 主要系预付材料款增加所致 |
其他流动资产 | 51,502,797.33 | 98,821,845.60 | -47.88 | 主要系报告期内5000万委贷收回所致 |
长期应收款 | 20,850,012.15 | -100.00 | 主要系报告期内款项收回所致 | |
应付票据 | 13,224,099.00 | 20,257,801.50 | -34.72 | 主要系报告期内票据到期所致 |
预收款项 | 182,724,867.06 | 103,440,505.45 | 76.65 | 主要系报告期内预收资产出售款和预收货款增加所致 |
应付职工薪酬 | 14,346,438.74 | 40,353,647.72 | -64.45 | 主要系报告期内发放年终奖所致 |
应交税费 | -8,822,255.74 | 46,958,691.88 | -118.79 | 主要系报告期内上缴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所致 |
其他应付款 | 34,472,839.84 | 194,868,703.91 | -82.31 | 主要系报告期内归还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所致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330,000,000.00 | 100.00 | 主要系报告期内一年内到期长期借款转入所致 | |
其他流动负债 | 2,650,986.99 | 8,513,236.94 | -68.86 | 主要系报告期内支付商场费、运保费等费用所致 |
长期借款 | 130,000,000.00 | -100.00 | 主要系报告期内长期借款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所致 | |
专项应付款 | 85,932,262.41 | 59,932,262.41 | 43.38 | 主要系报告期内九江财政资金拨入所致 |
少数股东权益 | 127,620,656.03 | 219,805,027.59 | -41.94 | 主要系报告期内子公司分利减少所致 |
(2)利润构成同比变化及主要影响因素(单位:元)
科目 | 本期数 (2013年1-9月) | 上年同期数 (2012年1-9月) | 变动幅度 (%) | 变动原因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8,307,922.22 | 20,815,397.38 | -60.09 | 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下属房产公司税金减少所致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7,489,018.35 | 278,850.77 | 2585.67 | 主要系报告期内持有股票收益增加所致 |
投资收益 | 36,528,349.63 | 25,032,044.83 | 45.93 | 主要系报告期内转让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致 |
营业利润 | -83,795,414.83 | -50,010,497.00 | 不适用 | 主要系报告期内销售毛利减少所致 |
营业外收入 | 44,568,162.88 | 8,449,872.59 | 427.44 | 主要系报告期内获得房屋拆迁补助所致 |
所得税 | 12,537,204.97 | 18,180,829.47 | -31.04 | 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下属房产公司税金减少所致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42,167,201.26 | -63,298,857.35 | 不适用 | 主要系报告期内获得房屋拆迁补助所致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42,919,579.72 | -63,357,684.15 | 不适用 | 主要系报告期内获得房屋拆迁补助所致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14,355,188.44 | -280,427.37 | 不适用 | 主要系报告期内获得房屋拆迁补助所致 |
(3)现金流量构成同比变化及主要影响因素(单位:元)
科目 | 本期数 (2013年1-9月) | 上年同期数 (2012年1-9月) | 变动幅度 (%) | 变动原因 |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36,652,907.99 | 55,784,457.75 | -34.30 | 主要系报告期内收到往来款减少所致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118,371,375.22 | 214,070,923.64 | -44.70 | 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下属房产公司税金减少所致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26,935,614.49 | 265,143,012.43 | -52.13 | 主要系报告期内支付的往来款减少所致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6,780,458.41 | -120,448,277.00 | 不适用 | 主要系报告期内支付的税金和往来款减少所致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16,298,806.19 | 1,023,333.86 | 1492.72 | 主要系报告期内转让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致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54,542,580.58 | 95,412,975.54 | -42.84 | 主要系报告期内在建工程投入减少所致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9,983,786.17 | -130,955,723.81 | 不适用 | 主要系报告期内出售股票及收到拆迁款所致 |
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 61,740,000.00 | 29,380,847.15 | 110.14 | 主要系报告期房产公司支付少数股东股利所致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05,772,538.07 | -111,877,897.05 | 不适用 | 主要系报告期内借款减少所致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12,569,210.31 | -363,281,897.86 | 不适用 | 主要系报告期内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增加所致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房产情况
2007年1月公司控股51%的子公司宁波维科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38,886万元的总价竞拍了宁波鄞州区薛家村D3、D4地块,并为此组建了全资项目开发公司宁波市鄞州维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房产开发项目于2009年进入预售,截至本报告期末,该房产开发项目销售及交付情况如下: 薛家村D3、D4地块,即"维科·水岸枫情"项目。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其中可售面积为137,333平方米,规划建筑23幢住宅,共约1,200户,其中8幢小高层及商铺的可售面积为59,242平方米,15幢多层电梯情景花园洋房及车位的可售面积为75,519平方米。截至2013年9月30日,仅4个车位39.92平方米尚未出售,报告期内,房产项目收入为750.89万元,产生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117.87万元。
2、投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0年7月5日与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士集团")、浙江卧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李罡等四位关联自然人共同签署了《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2010年7月23日公司召开201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投资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协议生效后,公司出资5,600万元,持有摩士集团股份2,000万股,占摩士集团增资后注册资本的16.67%。根据《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内容,报告期内公司启动摩士集团股权回购程序,对本公司持有摩士集团的2,000万股股份,根据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回购价格条款计算,以70,414,161.92元的价款进行回购。公司已于2013年1月24日收到该笔回购款,至此公司不再持有摩士集团股份。
3、拆迁补偿进展情况
(1)因庄市街道"工业A区一期改造区块"项目建设需要,涉及到本公司位于庄市街道联盟村的工业房地产(镇国用2001字第0400164号)及地上所有附属物的拆迁。经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房屋拆迁事务所与本公司协商,双方于2013年5月29日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额为45,195,257元。公司已于2013年6月收到该笔补偿款。
(2)因宁波高新区建设需要,涉及到本公司位于梅墟街道姜陇村工业用地的征收,其中土地面积为23,984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为18,657.58平方米。根据公司2013年8月16日召开的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转让和出售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该地块公司原定以公开挂牌竞价的方式出售,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房屋征收有关文件精神,宁波国家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本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签署《房屋征收(回购)补偿协议》(甬高新征字2013C-027),房屋征收补偿总金额为100,820,471元,该地块不再公开挂牌竞价出售。
4、委托贷款
(1)2012年1月19日,公司委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宁波蓝德龙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德龙电器")发放了人民币3,800万元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年息12%,贷款期限9-12个月。蓝德龙电器实际控制人陈信权先生及其控制的宁波鸿安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SZ.300055)发起人股东王安朴先生将其持有的514.80万股限售股股份(2013年2月27日解禁)质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2013年1月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蓝德龙电器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合同,延长期限至2013年8月1日。该笔委托贷款已于2013年3月12日还本付息。
(2)2013年2月7日,公司通过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上海弘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了人民币5,000万元的委托借款,年利率为16.5%,期限六个月,用于上海弘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业务经营。本次委托贷款以上海弘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49,731.6平方商办用地作为抵押物,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恒盛地产集团提供连带担保。该笔委托贷款已于2013年8月13日还本付息。
5、资产出售和转让
(1)2013年6月,公司增资下属子公司宁波维科品牌经营管理有限公司1,370万元人民币后,将其100%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子公司宁波维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波维科品牌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品牌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纺织品的批发、零售等业务。上述事项已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2)公司2013年8月16日召开的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和出售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该议案中涉及的资产进展情况如下:
①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以6,429.8万元成交价,拍得本公司位于宁波市小港纬三路55号(衙前村)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部分附属物(土地使用面积23,096.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5,481.60平方米);
②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以拍卖底价27,717,870元成交,拍得本公司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体育场路2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面积3,839.7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467.57平方米);
③2013年9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拍卖底价49,375,232.16元成交,拍得宁波兴洋毛毯有限公司52.94%股权;控股股东子公司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以拍卖底价21,831,264.00元成交,拍得宁波维科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
(3)2013年9月1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九江维科印染有限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的议案》,公司子公司九江维科印染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与立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将该子公司位于九江市庐山区姑塘化纤纺织工业园区的新厂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面积140,434平方米、建筑物面积43,753平方米及机器设备等资产)转让给立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价格8,600万元。
以上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相关公告,因上述资产交易中部分手续未齐全,所得收益尚不能计入201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中。
6、其他投资情况
(1)2013年6月,公司出资认购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股份(每股面值1元),每股认购价格为1.45元,总计出资金额为1,450万元,出资后本公司持有该公司0.72%股权。2013年7月,公司出资认购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转配的普通股2,000万股,每股认购价格为1.114元,总计出资金额为2,228万元,出资后本公司持有该公司1.833%股权。该公司主要从事实业投资,资产管理(金融行业除外),企业资产委托管理等业务。上述出资已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2)2013年8月,公司投资上海锝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缴出资3,000万元,实缴金额1,000万元,获得7,948,133.58份基金,每单位认购价格为1.2457元。该合伙企业主要从事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票、债券、期货、基金投资等项目)、股权投资、投资咨询等业务。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第一大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5日向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期间,在未获得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品或市场相似或相同,具有直接竞争性的产业,并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应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本公司。
履行情况:履行中。
(2)公司第一大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护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于2008年5月6日向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① 严格遵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要求,规范与维科精华的资金往来,不发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② 严格遵照《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要求,规范与维科精华之间的银行融资担保;③ 我司及所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与维科精华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同时,为彻底解决我司与维科精华控制的宁波维科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项目公司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等问题,我司承诺将在宁波维科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有的三个地产项目开发结算完毕后,与维科精华进行协商,退出该公司股权或对该公司进行清算;④ 严格遵守维科精华《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履行情况:履行中。
(3)为彻底解决现存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公司第一大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承诺:在获得维科精华其他主要股东及监管机构认可的情况下,在适当时候将其存量纺织贸易类资产注入维科精华。
履行情况:履行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预计公司201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盈利。公司盈利主要原因系公司出售和转让部分资产及获得政府拆迁补偿取得收益所致(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承命
2013年10月29日
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