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应当单独列示该董事姓名及未出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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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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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李学林、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桂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定巧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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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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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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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08年5月1日,本公司农牧分公司与北京合顺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顺丰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农牧分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常兴庄村269号农牧分公司所属六环路南侧鸵鸟养殖场、一面坡土鹏及水产养殖场,租赁给合顺丰公司,租赁期限为2008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双方同时约定,在承租期内,如果农牧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六环路以南整体开发或出租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其他开发时,农牧分公司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但农牧分公司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合顺丰公司,对合顺丰公司新增资产与出租资产不可分割的部分,农牧分公司按照本公司财务制度规定折旧后的资产净值(如果双方无法就原始投资价值达成一致,则由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给予合顺丰公司经济补偿,但补偿的总额不超过合顺丰公司未使用年限的累计租金总额。
2011年3月19日,公司拟对包括上述租赁资产在内的土地进行整体开发,2011年3月29日公司向合顺丰公司发出《关于中止租赁合同的通知函》,要求合顺丰公司在收到通知函6个月后交回农牧分公司的出租资产。合顺丰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交付出租资产。本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08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2、判令合顺丰公司腾退其与农牧分公司于2008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涉及的租赁资产;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合顺丰公司承担。
2012年2月13日,合顺丰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公司提交民事反诉状(含本诉答辩),合顺丰公司提起反诉请求:1、涉案合同终止前,合顺丰公司实际投资新增固定资产数额138.72万元,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根据租赁协议约定,向合顺丰公司支付新增固定资产补偿金84.48万元;2、判令涉案合同终止前,合顺丰经营投入及经营损失总额254.64万元,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按总额的80%,即203.71万元支付赔偿金;3、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退还保证金12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及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3年8月1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本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合顺丰公司于2008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合顺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腾退本公司与合顺丰公司于2008年5月1日签定的《租赁协议》中涉及的租赁资产。三、反诉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合顺丰公司增建、改建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损失共计人民币六十七万六千零五十八元。四、反诉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反诉原告合顺丰公司退还保证金十二万元。五、驳回反诉原告合顺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8月29日,本公司提起上诉。
2、2008年8月份,本公司农牧分公司(甲方)与天津中兴科贸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协议》,对方租赁农牧分公司水产养殖资产进行水产品养殖,租赁期10年。为不影响我公司整体发展,合同约定"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六环路以南整体开发或出租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其他开发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但甲方应提前6个月通知乙方"。至2011年3月份,农牧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递交了《关于中止租赁合同的通知函》,要求乙方6个月后交回租赁资产。至2011年9月末,乙方以原合同不合理为由拒交资产,本公司农牧分公司即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交回租赁资产。2012年末,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对方败诉,并要求在判决生效后交回租赁资产。对方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依据不清为由,要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2013年8月22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本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天津中兴科贸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3日签定的《租赁协议》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天津中兴科贸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原告本公司2010至2011年度租金63400元,2011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前的租金693000元,合计756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三、驳回原告及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9月18日,天津中兴科贸有限公司提起上诉。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为彻底消除同业竞争问题,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简称"中垦总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承诺:"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18个月内,以经中农资源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将本公司持有的锦绣华农股权转让给中农资源;若中农资源主动放弃收购,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公司无法向中农资源转让锦绣华农股权时,本公司将向与中农资源没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所持锦绣华农全部股权"。
中垦总公司在2012年5月16日做出承诺,尚在承诺期限内,公司已督促中垦总公司按期履行承诺。目前,中垦总公司正在进行此项工作。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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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出席董事姓名 | 未出席董事职务 | 未出席原因的说明 | 被委托人姓名 |
| 夏桐 | 董事 | 出差 | 刘小麟 |
| 公司负责人姓名 | 李学林 |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黄桂河 |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张定巧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 总资产 | 1,698,233,023.49 | 1,726,174,623.10 | -1.62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015,402,051.37 | 1,003,133,724.22 | 1.22 |
|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6,542,574.11 | -8,859,930.59 | -425.32 |
|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营业收入 | 1,590,451,058.62 | 1,586,689,319.13 | 0.24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2,268,327.15 | 562,330.52 | 2,081.69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10,525,803.61 | 459,423.04 | 2,191.09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334 | 0.0018 | 1,755.56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334 | 0.0018 | 1,755.56 |
| 股东总数 | 21,427 | |||||||
|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总数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 |||
|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 国有法人 | 27.25 | 100,100,000 | 冻结55,100,000 | ||||
|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17.18 | 63,087,248 | 63,087,248 | 无 | |||
| 中国银行-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未知 | 2.59 | 9,527,360 | 未知 | ||||
| 吕涛 | 未知 | 0.68 | 2,505,644 | 未知 | ||||
| 徐青 | 未知 | 0.54 | 2,000,000 | 未知 | ||||
| 张礼佩 | 未知 | 0.44 | 1,600,000 | 未知 | ||||
| 张倩 | 未知 | 0.44 | 1,600,000 | 未知 | ||||
| 张强 | 未知 | 0.39 | 1,433,191 | 未知 | ||||
| 张志 | 未知 | 0.37 | 1,370,100 | 未知 | ||||
| 杨晨辉 | 未知 | 0.34 | 1,231,550 | 未知 |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股份种类及数量 | ||||||
|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 100,1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 中国银行-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9,527,360 | 人民币普通股 | ||||||
| 吕涛 | 2,505,644 | 人民币普通股 | ||||||
| 徐青 | 2,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 张礼佩 | 1,6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 张倩 | 1,6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 张强 | 1,433,191 | 人民币普通股 | ||||||
| 张志 | 1,370,1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 杨晨辉 | 1,231,550 | 人民币普通股 | ||||||
| 谢志远 | 1,143,212 | 人民币普通股 |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是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所属企业。 | |||||||
| 报表项目 | 期末数/本期数 | 期初数/上年同期数 | 变动幅度 % | 变动原因 |
| 应收票据 | 0 | 188,664,102.00 | -100.00 | 华垦公司贸易结算导致减少 |
| 预付款项 | 173,535,760.55 | 96,951,453.52 | 78.99 | 华垦公司预付外商的货款增加和三家种子公司预付种子收购货款尚未结算所致 |
| 应收利息 | 1,121,947.55 | 4,887,238.87 | -77.04 | 定期存款到期结息所致 |
| 其他应收款 | 15,099,173.63 | 4,784,366.04 | 215.59 | 湖北种子下属公司购买土地的保证金等 |
| 存货 | 235,697,670.50 | 172,722,204.02 | 36.46 | 地神公司收购种子增加库存所致 |
| 在建工程 | 57,718,837.08 | 43,006,372.67 | 34.21 | 湖北种子公司增加在建工程投入所致 |
| 短期借款 | 128,655,960.79 | 30,000,000.00 | 328.85 | 湖北种子、河南地神公司在在种子收购旺季增加短期借款及华垦公司开展贸易业务增加借款所致 |
| 应付账款 | 24,709,520.09 | 45,234,144.09 | -45.37 | 三家种子公司支付供应商货款所致 |
| 预收款项 | 200,998,524.05 | 304,793,032.62 | -34.05 | 华垦公司贸易结算导致减少 |
| 应付职工薪酬 | 3,864,049.52 | 11,906,940.06 | -67.55 | 支付上年度所欠职工薪酬所致 |
| 应交税费 | -676,934.05 | 16,546,759.13 | -104.09 | 支付应交税费所致 |
| 长期应付款 | 35,102,786.11 | 50,300,426.40 | -30.21 | 支付公司收购湖北种子公司、广西格霖公司的与业绩承诺挂钩的股权收购质押款 |
| 销售费用 | 23,034,196.14 | 8,840,960.20 | 160.54 | 合并范围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变化,并购湖北种业导致 |
| 管理费用 | 37,331,350.39 | 21,005,184.15 | 77.72 | |
| 财务费用 | -10,583,256.40 | -6,515,085.35 | 62.44 | |
| 营业外收入 | 4,196,975.82 | 275,995.09 | 1,420.67 |
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