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丁俊发、陈爱珍
2013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3-031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召开了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原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修改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不超过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公告编号:2013-032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3年11月15日
●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11日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时间:2013 年11月15日(星期五)上午11:00时
4、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5、会议地点:公司老大楼写字楼七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本议案属特别决议事项。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曲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梁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张凤琴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邓军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郭涂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乔红兵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2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丁俊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张莉娟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陈爱珍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本议案属需逐项表决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张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2)选举肖春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议案属需逐项表决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11月11日,凡2013年11月11日下午收市时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1、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代表,凭个人身份证原件、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持法人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
2、受委托代理人凭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证券帐户卡进行
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4、登记地点: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5、登记时间:2013年11月12日——11 月14日
五、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街2号(新华百货老大楼写字楼7楼)。
邮政编码:750001
联系人:李宝生 李丹
联系电话:0951-6071161
传 真:0951-6071161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0月30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3年11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表决意见:
议 案 名 称 | 表决意见 |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2.1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
(1)选举曲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
(2)选举梁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
(3)选举张凤琴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
(4)选举邓军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
(5)选举郭涂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
(6)选举乔红兵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
2.2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
(1)选举丁俊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
(2)选举张莉娟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
(3)选举陈爱珍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
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
(1)选举张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 |||
(2)选举肖春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
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可自行决定对上述决议案的投票表决。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3-033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0月1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3年10月30日上午11:30时在公司老大楼写字楼十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苏红霞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监事会认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对其内容无异议,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 5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5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3-031公告,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需举行换届选举,公司股东拟提名张榆先生、肖春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三名职工代表监事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后,共同组成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1)
表决结果: 赞成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表决结果: 5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3-032号公告)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3年10月30日
附件1: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张榆先生,44岁,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2004年加入物美集团,历任便利店财务负责人、子公司财务总监、集团计财部副总监等职务,现任物美集团计财部执行总监。
肖春华先生,47岁,硕士研究生,1988年至1993年在银川市电信局工作,1993年2004年历任银川市电信局顺达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宁夏移动通信顺达开发公司综合部主任,2004年至2010年历任宁夏通信服务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副总经理、工会主席。2010年至今任中国移动宁夏公司离退休管理办公室主任。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3-034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
监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选举通过,推选尹蕾女士、梁波先生、杨森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1),并与2013年11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30日
附件1: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尹蕾女士:41岁,本科,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中共党员。1994年至今历任新华百货购物中心业务部物价员、服装部副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董事、党委委员、纪检委书记等职务;2009年至2013年6月担任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店店总经理;2013年6月至今任公司百货事业部自营品牌管理部总监。
梁波先生:41岁,本科。2003年至2007年历任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良田店副店长、物流部部长,2008年至今任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监。
杨森先生:38岁,本科,中共党员。2004年至2013年历任银川新华百货东桥电器有限公司通信事业部物流部经理、商务部经理、总经办主任、通信事业部客服经理、物流配送中心总监等职务。2013年至今任银川新华百货东桥电器有限公司物流配送中心总经理。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3-035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因本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3年10月18日起停牌。
现各项工作正按照既定程序进行,发行预案等相关资料已准备完毕,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等事项,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3年10月31日开市起复牌。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0月30日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百货”)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资金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全体独立董事承诺均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经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在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不存在关联董事,参会的非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执业资格,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4、公司本次交易涉及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评估方法合理。
5、公司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并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6、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杨金观 陈爱珍 丁俊发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