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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2013-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宁沪高速 股票代码:600377 编号:临2013-022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2013年12月20日

    ●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19日

    ●临时股东大会不提供网络投票。

    兹公告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星期五)上午09:00时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临时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2013年12月20日

    上午09:00时

    ●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地点: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6号

    ●公司股票未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二、会议审议事项

    以下议案将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

    1、批准本公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期限270天以内,授权杨根林董事及钱永祥董事处理相关发行事宜,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日起一年内发行。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2013年11月0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jsexpressway.com刊登的公告。

    另一份本公司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编制的通函,将寄发给本公司H股股东,并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jsexpressway.com。

    三、会议出席对象:

    1、2013年11月19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草场门营业部(原江苏证券登记公司)的本公司股东,在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后,均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2、上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审计师及见证律师等。

    四、会议登记方法

    (1)凡持有本公司股份,并于2013年11月19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草场门营业部(原江苏证券登记公司)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填写本公司之回执并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此回执寄回本公司,详见回执。

    (2)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均可委托股东代理人(不论该人士是否股东)出席及投票。股东(或其代理人)将享有每股一票的表决权。填妥及交回授权委托书后,股东(或其代理人)可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于会上投票。股东(或其代理人)参加会议时请将股东帐户号码带来,若是仍未更换股东帐户的法人股股东,请将股权确认书带来。

    (3)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被委托人签署。如该委托书由被委托人签署,则该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手续。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投票代理委托书须在大会举行前24小时交回本次大会秘书处方为有效。

    五、其他事项

    (1)大会会期半天,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食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2)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仙林大道6号董事会秘书室

    邮政编码:210049

    电 话:025-84362700转301835、301836、301837

    或025-84464303(直线)

    传 真:025-84466643,84207788

    (3)所有决议以投票方式表决。

    ●报备文件:7届10次董事会决议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2、回执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请对各项预案明确表示赞成、反对、弃权)

    议 题同 意反对弃权
    普通决议案
    1、批准本公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期限270天以内,授权杨根林董事及钱永祥董事处理相关发行事宜,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日起一年内发行。   

    备注:

    1、本委托书中有关议案详情请参见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2、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赞成”、“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201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