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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3-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98 证券简称:汉缆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5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5月14日,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缆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电缆”或“债务人”)提供最高额2000万元融资额度的担保,实际担保额不超过2000万元,并在此额度内授权董事长与银行签订具体的担保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发布的《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3年8月1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债权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同意为长沙电缆在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期间向交通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保函和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近日,公司收到交通银行的审批通知书同意授信担保事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长沙电缆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徐洪威,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公司持有长沙电缆94%的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汉河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持有长沙电缆6%的股权。

      截至201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长沙电缆的总资产为6366.3万元,总负债为872.3万元,净资产为5494.0万元;2013年1-9月份实现营业收入为11064.7万元,净利润为-4.0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主债权期间: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

      2、担保的最高债权额:2000万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上述主合同指长沙电缆与交通银行因流动资金贷款、保函、银行承兑汇票而订立的授信业务合同。

      5、保证期间:根据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下同)分别计算。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中最后到期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任一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项下各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分别计算,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该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6、特别约定:本合同效力独立于各主合同,任一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相应的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为2000万元,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2%;逾期担保累积金额为0万元。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银行审批通知书。

      特此公告。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