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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能科技造假链条曝光(上接封一)
    2013-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天能科技造假链条曝光

      (上接封一)而在应县项目上,则分两次划转款项用于伪造虚增财务报表。据悉,2011年9月30日,太原酷博尔、山西友为分别转出3500万元至应县公用事业局,同日,共4000万元汇至天能科技用于伪造回款,2011年10月8日,天能科技又将4000万元转回应县公用事业局,同日,该局将3500万元转回太原酷博尔和山西友为。

      第二次则是在2011年12月21日和27日,分别从山西友为转出3000万元、1500万元至应县公用事业局,并于同日汇至天能科技用于伪造回款,2012年1月5日、1月9日,天能科技分别转出3000万元、1800万元至太原陆宇、山西友为。

      在金沙植物园销售回款走账方面,2011年12月21日,山西友为转出3000万元至朔州万林园林有限公司,同日,上述3000万元汇至天能科技用于伪造回款。2012年1月5日,天能科技将上述款项汇转朔州万林园林,再由其划转山西友为归还贷款。

      除此之外,为了美化天能科技现金流量,2011年12月,天能科技以其银行存单作质押从当地金融系统贷款6000万元,用于伪造应县和金沙植物园等项目回款。

      处罚分层次:按责任定“罪”

      在对天能科技以及中介机构民生证券、大信所及君泽君律所相关违法违规事实调查清楚后,今年5月份证监会对外通报了天能科技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查处情况。

      随后,案件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天能科技等对处罚决定提出了异议,并要求举行听证。

      记者获悉,今年9月份,监管部门召开了对天能科技及相关责任人的听证会,听取了其申辩意见。

      天能科技相关代理人在听证会上表示,天能科技具备上市实力,但是欠缺资本市场经验,所以才出现严重工作失误,并非故意而为之。同时,天能科技主动撤回了申报材料,未造成严重影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应当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监管部门认为,在IPO过程中,天能科技向证监会申报了虚假材料,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天能科技伪造了三个项目收入凭据的工程结算书,并制造虚假的资金流,伪造销售回款,上述行为绝非欠缺经验导致,显然是基于主观故意而为。

      同时,对于撤销申报材料,天能科技是媒体曝光后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之下撤回的,并在此后证监会立案调查过程中,天能科技还阻碍、不配合证监会调查人员工作,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稽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证监会对天能科技及其董监高人员做出的处罚是根据天能科技财务造假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相应人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等综合考虑后做出的,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仅如此,民生证券、大信所、君泽君律所涉嫌未勤勉尽责、出具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材料,证监会也对其作出了相关处罚决定。

      调查人员指出,目前中介机构关键是其在工作中的责任心问题,若中介机构不能客观独立、勤勉尽责的工作,那么他们的工作过程就是“复印机”,看似材料很充分,形式很完美,作用其实不大。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天能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秦海滨、曾坚强、刘俊奕和陈守法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秦海滨、曾坚强、刘俊奕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天能科技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给予警告,没收该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保荐代表人邓德兵、刘小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同时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没收审计机构大信所从事该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给予签字会计师胡小黑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给予签字会计师吴国民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没收法律服务机构君泽君律所从事该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给予签字律师许迪、王祺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对此,市场人士指出,尽管天能科技未上市成功,没有对投资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但是其已经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监管部门此次查处天能科技案,对市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维护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打击违法犯罪的态度是坚决的、一贯的,对于通过造假、欺诈等手段骗取发行上市,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必将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