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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金融
    需要稳定的制度架构
    2013-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刘克崮

      

      发展小微金融,政府一定要给予政策支持。在制度上,我认为,政府要对微金融、草根金融、小微金融、普惠金融、扶贫金融给予稳定的制度性的构建。也就是说,我国要正式实施中央和地方的双层金融监管体系,把小金融、微金融、草根金融这些服务农户、城乡个体户、微企业以及一部分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单独分出一个层次,给予不同的政策、不同的监管、不同的引导。我认为,这是我国今后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我希望尽快起步。

      大中经济体要求大中银行的金融服务,而小微经济体要求有小微金融服务。两者性质不同,一个是地域广,一个是本质上没有抵押物、没有规范的财务报表。因此,小微金融必定是特殊性质的金融。

      这两种划分必然要求中国未来的金融体系是“十、百、千、万”这四个层次。全国性的大银行只需数十家,中心城市的银行最多数百家,县区至少需要数千家县级银行,乡镇级需要数十万家。因此,对于基层农村和乡镇,城市的社区银行、农村的乡村银行(也就是尤努斯先生做的乡村银行)则需要数万家。

      这些数万家银行的发展,可以主要先从非公众存款类业务做起,也就是股东是有限的,可以吸储、典当。对这样一个金融层次,不可能由“一行三会”来监管,一定要下放到各省,事实上,我国省、市、县有很强的运作机制。

      而从国际经验来看,大部分国家金融监管都实行双层监管体系。国际上的金融监管大体分为三类:一类是单一监管,比如英国,银证保统一,一家监管;第二类是银、证、保分层,比如美国;第三类是银行统一,证、保分层或者证券统一,银、保统一,德国、墨西哥、印尼如此,这类国家非常多。

      从中国的情况看,我认为对小微金融应实行双层监管制度。中国未来的小微金融体系的架构应该有三大支柱:数万家的小微金融机构,创新多样的小微金融产品,分层差异的金融监管。

      关于构建我国双层金融监管体系,我认为总体思路是中央管大中银行,地方管小微金融,中央管全国,地方管区域;中央管公众类,地方管非公众类。地方监管部分,由中央负责制定方针政策,指导监督地方执行;地方根据中央的法规制定操作办法,实施细则,照章办事。目标是建立一个统一领导,分工明晰、责权一致、协调配合、运行高效的中央和地方配合的中国特色的监管体系。

      此外,在构建双层金融监管体系中需要建立地方金融监管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规范、先进的统计制度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规范的批发供资机构和资金流转平台,建立全国、省、市、县小微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发展社会性小微金融业评级机构,改进、完善和扩大央行征信系统。

      (作者系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会长)